商品房陷阱38:充电桩不是你想装就能装
一、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系争车位并非SYQ专有,而属XXX小区业主共有。根据查明事实,XXX小区业委会通过发布通告的方式,明确表示不同意业主在小区内安装个人专用充电桩,物业公司也无权同意。故在SYQ未举证证明其请求已获XXX小区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SYQ要求殷阳物业配合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SYQ系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弄XXX小区XXX号楼XXX室业主,同时系XXX小区XXX号楼XXX号固定车位使用人,从1998年停放至今。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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