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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33期:执行追加程序中“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认定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核心前提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一认定标准直接影响追加程序的启动及后续责任承担范围。结合司法实践及法律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认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法定情形 法院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 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如查封、冻结、拍卖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如轮候查封、财产价值过低等),可依职权作出终本裁定,直接认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 实务要点:终本裁定是认定财产不足的直接证据,但需注意后续发现新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经法定程序处置后仍无法清偿 包括以下情形: 财产经两次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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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25期:专项审计报告如何突破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明困境
一、专项审计报告的证明力优势 相较于常规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在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方面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针对性解决时间性缺陷 年度审计报告仅反映单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而专项审计可覆盖争议债务发生的全周期,直接回应债权人对“财产混同”的质疑。 法院观点: “专项审计报告从整体角度审查公司与股东间的财务状况,更符合《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财产独立’的证明要求。” 聚焦关联性审查 专项审计可集中分析关联交易、资金往来、资产权属等核心问题,通过财务数据印证股东与公司人格是否混同。 典型案例: 法院认可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两家公司应收应付款项金额可冲抵,无财产混同迹象”; 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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