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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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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启动方式 三、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四、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 五、结语 前言 在执行程序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种常见的执行策略。这一策略旨在通过扩大责任主体的范围,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然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文将从问题的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启动方式、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公司执行案件中,常常出现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导致执行陷入困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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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行情下,“凤变冰”二手房买卖套路不断凸显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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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噱头和基本套路 前段时间,收到了一份因甲醛超标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这个案子是2023年8月份正式立案,历经1年多的时间,经过4-5次的甲醛检测,最终才认定甲醛超标的事实。 从案件事实中,我们也慢慢发现,这不是一件简单的房屋买卖纠纷,其中还掺杂着第三方旧房改造中介通过装修售房的套路:以垫付装修款为噱头,通过和房东签订委托旧房改造+营销协议,从而赚取差价、佣金甚至装修费用等。 二、赢利点 1.房屋改造后升值的差价;一套价值590万元的房子,经过改造,假设成交价超过590万元,多卖部分作为升值的差价由双方按比例分配,甚至都归中介方。 2.旧房改造服务费;价值590万元的房产,改造费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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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设关于追加未出资股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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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XX建设建筑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俊伟律师担任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两被告未足额实缴出资、甚至抽逃出资,理应担责。 (一)被告1XX公司存在抽逃行为。 1. 被告1XX公司虽然在2020年3月30日、3月31日转入到第三人账户所谓的增资款,但2020年5月15日第三人又将18347103元转出至被告2临港XX公司账户,这属于典型的抽逃出资,对于抽逃部分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要在抽逃出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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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当总房款20%的违约金成为摆设,例外变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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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问题的提出:20%的违约金等同于虚设? 实务现状:绝大多数被调低! 违约金调整的规则 前言 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以约束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对预防相对方违约、保证合同义务履行、减少交易风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20%的违约金等同于虚设? 面对几百万、上千万的房屋买卖,交易双方为了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通常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房款20%的违约金,尤其对于房屋交付和付款等主要内容更是如此。然而,房产价格是受市场行情决定的,再规范的约束机制,也很难承受住大幅度价格波动的冲击。房价大幅度上涨时,房东坐地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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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公司法下,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写字楼二房东的冲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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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写字楼的二房东模式 三、写字楼二房东的连带责任风险 四、横向法人人格否定的行为分析和实践认定 五、建议及应对方式 前言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诉讼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个别股东会利用公司,使公司与自己的业务、财产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此背景下,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对人格否认制度进一步完善,并首次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条文中。 一、问题的提出 今年5月份和同事代理了一个办公楼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情也不是很复杂。基本案情就是客户租赁一个办公楼,客户单方解约,后续起诉到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及解决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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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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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在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当事人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损害赔偿范围。[1] 在房价上涨情况下,房屋差价部分即原来买受之价金与上涨后的房屋价值间的差额。在房价下跌情况下,房屋差价部分即原来买受之价金与下跌后的房屋价值间的差额。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要明晰“所失利益”与“履行利益”的联系与区别。履行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失。 所失利益,又称消极损害,是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赔偿权利人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数额。[2]履行利益对应信赖利益,所失利益对应所受损害,所受损害是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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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买方恶意毁约,房东主张差价损失一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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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俊伟律师担任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守约方,享有解除权。 1.本案是因房价下跌,买方恶意违约,以达到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规避房价下跌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买方作为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解除权在守约方原告一方,解除时间为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律师函之日,即2023年10月27日。 二、差价损失的具体金额问题。 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需重新出售房屋,适逢当下房产行情低迷,房价下跌,原告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及时出售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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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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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1: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2:司法查封导致履行不能 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3: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 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4:一房二卖、一房两卖、一房多卖 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5:实际占有人要求返还、排除妨害 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6:借名买房人不能直接确认所有权 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7:恶意设置抵押,阻碍交易 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8:物权期待权人可行使涤除抵押权 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9:限购政策并非合同履行不能的障碍 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10:冒用房东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海动迁房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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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一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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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卖给本村村民,合同合法有效 2.卖给非本村村民,尚未交付,合同无效 3.卖给非本村村民,居住至今,对合同效力可不表态 4.卖给本村村民,遇到动迁,按7:3比例分配 5.非本村村民,即使合同无效,也无需腾房

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1: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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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原告与两被告所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动迁房买卖补充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二、案情简介: 两被告为父子关系。2017年11月25日,两被告因七宝镇征地搬迁,获得数套安置房。被安置人为被告A,户籍在册为包括两被告在内的5名家庭成员,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所有安置房的产权人均将登记在被告C名下。2022年1月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所得的二套安置房,分别位于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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