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保全与执行措施衔接的法律依据
1.自动转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8条规定: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
核心规则: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等)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无需重新作出裁定,直接转为执行措施,且保全期限连续计算。
2.保全期限的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3.衔接要点
诉讼保全期限届满前未解除或续封的,效力消灭;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措施期限从保全措施到期日起重新计算,但需在原保全期限内完成续封。
二、衔接中的关键问题与裁判规则
1.保全措施效力争议
情形:保全期限届满后,执行法院未及时续封,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裁判规则:
若保全措施因期限届满自动失效,执行法院不得直接续封,需重新作出执行裁定;
申请人未及时申请续封的,可能承担财产流失风险,但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2.保全范围与执行标的冲突
情形:保全财产范围超出执行标的额或标的物灭失。
处理方式:
执行法院应重新评估保全财产,对超额部分解除保全;
标的物灭失的,可裁定折价赔偿或终结执行。
3.保全与执行的程序衔接
法院协作要求:
审判部门需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保全措施情况,并移交保全裁定书及清单至执行部门;
执行法院发现保全措施瑕疵(如超标的查封)的,应及时纠正。
三、实务操作指引
1.对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及时申请续封: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提交续封申请,并提供财产线索;
监督保全转化:执行立案后,要求法院出具《保全措施转执行措施告知》,确认保全效力延续。
2.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救济
异议路径:
对保全措施效力提出异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行为异议);
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适用第234条(执行标的异议),需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提供担保。
四、制度完善方向
1.建立保全信息共享机制
2.法院内部实现保全与执行部门的数据互通,避免保全措施因信息脱节失效。
3.明确保全转化的例外情形
4.对于动产、易腐财产等特殊保全标的,允许执行法院在保全措施到期前依职权续封。
5.强化审判与执行的协作责任
6.审判法官需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保全措施详情,并督促当事人及时申请执行。
诉讼保全与执行措施的衔接需严格遵循“自动转化+期限连续”原则,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保全期限管理、程序瑕疵救济及法院协作。当事人需主动参与保全续封,法院需完善内部衔接机制,以保障执行效率与当事人权益。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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