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已支付的50万元是否构成定金以及双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前签订网签合同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二、案情简介: 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实际总价款为516万元,为避税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将总房价款约定为466万元,另外50万元在合同4.3条记载为“其他房价款”,故2020年12月31日支付的50万元是房款而非定金,收据上的定金选项是被他人事后勾选。已支付的50万元不包含在合同约定的首付款164万元内,故许道兰3月29日要求宁志鹏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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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启动方式 三、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四、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 五、结语 前言 在执行程序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种常见的执行策略。这一策略旨在通过扩大责任主体的范围,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然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文将从问题的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启动方式、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公司执行案件中,常常出现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导致执行陷入困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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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噱头和基本套路 前段时间,收到了一份因甲醛超标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这个案子是2023年8月份正式立案,历经1年多的时间,经过4-5次的甲醛检测,最终才认定甲醛超标的事实。 从案件事实中,我们也慢慢发现,这不是一件简单的房屋买卖纠纷,其中还掺杂着第三方旧房改造中介通过装修售房的套路:以垫付装修款为噱头,通过和房东签订委托旧房改造+营销协议,从而赚取差价、佣金甚至装修费用等。 二、赢利点 1.房屋改造后升值的差价;一套价值590万元的房子,经过改造,假设成交价超过590万元,多卖部分作为升值的差价由双方按比例分配,甚至都归中介方。 2.旧房改造服务费;价值590万元的房产,改造费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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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伟,法律硕士,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创办专做房地产案件的网站——房法网:https://cnlaws.com/和“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业务范围: 1.一手房(商品房)买卖产生的纠纷,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屋质量等; 2.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居间合同、定金罚则、逾期付款、坐地涨价等; 3.房产融资(抵押担保)过程中产生的麻烦,抵押、保证、抵债、全权委托等; 4.炒房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规避限购、房产代持、集资买房、道德违约、募集资金导致的违法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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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XX建设建筑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俊伟律师担任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两被告未足额实缴出资、甚至抽逃出资,理应担责。 (一)被告1XX公司存在抽逃行为。 1. 被告1XX公司虽然在2020年3月30日、3月31日转入到第三人账户所谓的增资款,但2020年5月15日第三人又将18347103元转出至被告2临港XX公司账户,这属于典型的抽逃出资,对于抽逃部分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要在抽逃出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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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问题的提出:20%的违约金等同于虚设? 实务现状:绝大多数被调低! 违约金调整的规则 前言 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以约束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对预防相对方违约、保证合同义务履行、减少交易风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20%的违约金等同于虚设? 面对几百万、上千万的房屋买卖,交易双方为了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通常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房款20%的违约金,尤其对于房屋交付和付款等主要内容更是如此。然而,房产价格是受市场行情决定的,再规范的约束机制,也很难承受住大幅度价格波动的冲击。房价大幅度上涨时,房东坐地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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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写字楼的二房东模式 三、写字楼二房东的连带责任风险 四、横向法人人格否定的行为分析和实践认定 五、建议及应对方式 前言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诉讼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个别股东会利用公司,使公司与自己的业务、财产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此背景下,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对人格否认制度进一步完善,并首次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条文中。 一、问题的提出 今年5月份和同事代理了一个办公楼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情也不是很复杂。基本案情就是客户租赁一个办公楼,客户单方解约,后续起诉到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及解决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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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在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当事人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损害赔偿范围。[1] 在房价上涨情况下,房屋差价部分即原来买受之价金与上涨后的房屋价值间的差额。在房价下跌情况下,房屋差价部分即原来买受之价金与下跌后的房屋价值间的差额。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要明晰“所失利益”与“履行利益”的联系与区别。履行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失。 所失利益,又称消极损害,是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赔偿权利人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数额。[2]履行利益对应信赖利益,所失利益对应所受损害,所受损害是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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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俊伟律师担任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守约方,享有解除权。 1.本案是因房价下跌,买方恶意违约,以达到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规避房价下跌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买方作为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解除权在守约方原告一方,解除时间为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律师函之日,即2023年10月27日。 二、差价损失的具体金额问题。 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需重新出售房屋,适逢当下房产行情低迷,房价下跌,原告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及时出售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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