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商品房陷阱专题 相关文章

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

2025年,上海购房者必读:开发商虚假广告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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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许多上海业主都曾遭遇过开发商精心设计的“广告陷阱”——精美的楼书、华丽的样板房、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最终却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天差地别。一句“业主走过最长的路,就是开发商的套路”,道尽了购房者的无奈。本文结合上海地区的实际案例与法律条款,为购房者解析开发商虚假广告的常见套路、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助您避开购房“深坑”。 一、开发商虚假广告的常见手法 文字游戏:美化缺陷,制造虚假期待 开发商常通过模糊表述将房屋缺陷包装成“卖点”,例如: 地段问题:偏远地段称“独享静谧”,紧邻铁路称“交通便利”。 规划问题:未建配套称“未来核心区”,荒草地称“超大绿化”。 房屋设计:奇葩户型称“个性化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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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55: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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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观点: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初,原告YYY了解到本市浦东新区五莲路1333弄有商铺出售,出于投资的目的,联系了商铺销售人员了解商铺的出售细节,当时商铺方指派了案外人融某(上海)商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某置业公司)营销部的业务经理即案外人陈某某与原告洽谈商铺买卖事宜,陈某某称该区域商铺由融某集团统一经营管理,购买商铺需签订为期十年的统一经营管理协议,由融某集团统一进行商铺的出租和管理,并称投资商铺有稳定较好的租金返利。在陈某某的介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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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54:胁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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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观点: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20年1月16日网签预售合同,原告按约支付首付款3,622,48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渠道申办贷款,后得知系公司贷无法用于购房。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告也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在短期内置换房屋。以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同年2月17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预售合同并沟通返还款项事宜。同年4月2日,双方撤销网签合同备案。当日,被告未按照合同第七条或补充条款一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扣除原告违约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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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53:第三人欺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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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观点: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案情简介: 原告ARB0NPAULFREDERICK(阿海山)系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塘东路l799弄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原产权人。被告金乘房地产是一家专业从事涉外房地产经纪事务的机构,主要为外籍人士提供房屋买卖和租赁的中介服务。因出售系争房屋,原告于2016年12月委托被告金乘房地产提供居间服务,具体经办人员是T。后T告知原告,系争房屋在市场上只能卖到110万元,现有一客户可以现金ll0万元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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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52:欺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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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观点: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上海XX有限公司首创禧瑞云庭项目(禧瑞云庭)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认购房屋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总价为5,745,470元,原告于某支付被告定金100,000元。之后原告得知被告向其故意隐瞒所定房屋毗邻商业门面房的真实情况,并以此为理由向被告提出退还定金,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属于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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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51:重大误解的认定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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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观点: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构成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案情简介: W、C认购隽鑫公司开发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弄XX苑XX号XX层XX室房屋(以下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89.23平方米,套内面积73.08平方米,双方确认系争房屋为样板房后,W、C认购该房屋的同时购买了该房屋的所有软装陈列(包含但不限于所有家具、家电、装饰品等)。后W、C按照隽鑫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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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50: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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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观点: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法人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联系地点等法人的场所与之混淆。 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具有公示效力。 二、案情简介: 原告魏啸颖与被告上海绿地新龙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海绿地新龙基置业有限公司于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案被告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为由,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一审法院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由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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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49:认购协议属于预约合同,不具有强制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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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因预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继续履行的情形,强制订约有悖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与强制执行基本理论不符、有悖限制强制履行原则。 二、案情简介: 2017年4月3日,原、被告签署《房屋认购单》1份,约定原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祝路XXX弄XXX号楼3268号商铺,并约定于2017年6月10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原告交付被告定金45,000元。此后因被告出示的计算方式与认购单约定的计算方式不符,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告知函,但被告至今未回应,故原告诉诸法院。 三、原告起诉: 1、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单于2017年4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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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48:业主要想无理由退房,必须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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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原告行使无理由退房权利的,在原、被告双方办理完毕有关手续,被告应将原告所缴纳的楼款本金全额退还。 二、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4日,LXD、DZD与景麒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LXD、DZD向景麒公司购买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层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101.18平米,房屋总价款为9,316,835元。合同签订后,LXD、DZD按约支付多笔购房款,合计6,526,835元。2021年7月16日,LXD、DZD与景麒公司签订《上海恒大江湾华庭项目解除及认购书的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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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47:千万不要相信开发商对地铁、公交等交通设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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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首先,轨道交通属于市政设施设备,不属于被告可承诺范围,被告宣传的规划中的20号线属于对其规划范围之外周边环境的渲染、描述;其次,被告宣传20号线系在规划中,该说明和允诺并非具体确定;再次,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的价格确定产生重大影响。故被告对20号线的宣传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视为要约。此外,轨道交通规划及变更属于公开信息,原告亦可通过相关渠道获取该信息,且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就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认定与处罚。故原告以被告虚假宣传轨道交通20号线而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31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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