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商品房陷阱专题 相关文章

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

商品房陷阱49:认购协议属于预约合同,不具有强制履行性

已关闭评论

一、裁判观点: 因预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继续履行的情形,强制订约有悖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与强制执行基本理论不符、有悖限制强制履行原则。 二、案情简介: 2017年4月3日,原、被告签署《房屋认购单》1份,约定原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祝路XXX弄XXX号楼3268号商铺,并约定于2017年6月10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原告交付被告定金45,000元。此后因被告出示的计算方式与认购单约定的计算方式不符,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告知函,但被告至今未回应,故原告诉诸法院。 三、原告起诉: 1、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单于2017年4月25……

继续阅读»»»

商品房陷阱48:业主要想无理由退房,必须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

已关闭评论

一、裁判观点: 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原告行使无理由退房权利的,在原、被告双方办理完毕有关手续,被告应将原告所缴纳的楼款本金全额退还。 二、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4日,LXD、DZD与景麒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LXD、DZD向景麒公司购买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层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101.18平米,房屋总价款为9,316,835元。合同签订后,LXD、DZD按约支付多笔购房款,合计6,526,835元。2021年7月16日,LXD、DZD与景麒公司签订《上海恒大江湾华庭项目解除及认购书的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继续阅读»»»

商品房陷阱47:千万不要相信开发商对地铁、公交等交通设施的承诺

已关闭评论

一、裁判观点: 首先,轨道交通属于市政设施设备,不属于被告可承诺范围,被告宣传的规划中的20号线属于对其规划范围之外周边环境的渲染、描述;其次,被告宣传20号线系在规划中,该说明和允诺并非具体确定;再次,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的价格确定产生重大影响。故被告对20号线的宣传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视为要约。此外,轨道交通规划及变更属于公开信息,原告亦可通过相关渠道获取该信息,且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就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认定与处罚。故原告以被告虚假宣传轨道交通20号线而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31日,原、……

继续阅读»»»

商品房陷阱46:开发商承诺的返现、5折购房等宣传,都是营销套路

已关闭评论

一、裁判观点: 钱磊以征云公司虚假宣传,存在以“五折购房”宣传误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欺诈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体现“五折购房”的内容,且补充协议明确载明,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以法律合同为准,沙盘模型、售楼书及广告等宣传资料仅作为购房参考,实际情况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就协议签订及款项返还的情况看,钱磊主张被征云公司虚假宣传,存在以“五折购房”宣传误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案情简介: 被告河南征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取得征云悦城小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即印刷了内容为“5折买悦城,买房还赚钱”、“买悦城5折,再观望就卖光了”、“悦……

继续阅读»»»

商品房陷阱45:车位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而且年限与房屋年限一致

已关闭评论

一、裁判观点: 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真实法律关系的争议。《协议书》明确约定上诉人拟购买车位使用权,双方就车位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由此,从订立合同的目的看,双方系转让车位使用权而非租赁。同时,结合《协议书》对转让费用、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的约定及涉案银行业务回单附言、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开具的收款收据的记载内容等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就车位使用权转让签订合同,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二、案情简介: 原、被告签订《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所有的香韵名苑车位,总价为25万元。被告已支付车位款5万元,余款20万元至今未支付。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房屋交付前付……

继续阅读»»»

商品房陷阱44:日万分之0.1甚至为0的违约金,明显过低。

已关闭评论

一、裁判观点: 《预售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GMQ、LD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0.1,现GMQ、LD请求法院予以调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必要性,并且上海华丰置业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原审为减少购房人的损失及有利于解决纠纷而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系实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原告按约付清了房款1,151,092.80元(人民币,下同),但第一被告未能在2013年12月30日前履行交房义务。由于合同约定……

继续阅读»»»

商品房陷阱17:银行贷款断供3次,银行可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已关闭评论

一、裁判要旨: 建设银行与CJD、XXQ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建设银行已按约向CJD发放了借款,CJD理应按约每月还款,因其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建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要求CJD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案情介绍: CJD因个人需要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2013年5月15日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向建设银行贷款260000元。合同约定CJD、XXQ以昆山市房产为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已办理抵押登记。CJD、XXQ系夫妻关系,且共同在借款协议的抵……

继续阅读»»»

商品房陷阱15:商业风险导致的价格下跌,可能会让你赔的血本无归

已关闭评论

一、场景: 惠州是广东省地级市,属于二线城市。 最近听到惠州,还是从惠州楼盘打折创纪录!备案价1.47万/平降到9千/平,售价直接卖7千/平。 二、法律分析: 商品房买卖是市场行为,开发商可以自主决定商品房价格 从购房的整个过程可见,其在签订涉案出售合同前,已对同地段相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充分了解,其签约决定是经过慎重考虑而作出,不存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的情形。 价格波动乃市场常态,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始终客观存在,不以交易主体的主观意志而转移。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具备相当的社会经验和知识,对于签订合同后存在价格波动之可能性,应具有完全的认识、判断和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故在……

继续阅读»»»

商品房陷阱11:装修款独立于购房款,真实目的是偷税漏税,应属无效条款

已关闭评论

一、场景: 2018年7月5日,WLH作为认购方与意浓公司作为出售方签订《景业荔都花园认购书》,内容为:认购物业为景业荔都花园二期XX号2005房,毛坯售价为818297元,于2018年12月15日前交付使用。认购方自愿委托创艺公司代为进行毛坯房收楼,及进行房屋的装修,装修的总价为466882元,装修的交楼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装修标准以认购方与创艺公司、出售方签订的《房屋装修协议书》为准等。 装修款不计入房款,不开具购房款发票。 二、法律分析: 涉案房屋实际上是带装修出售,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上是带装修的商品房。开发商有意将总房价拆分为购房款和装修款两部分,并人为地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拆……

继续阅读»»»

商品房陷阱10:精装房成为业主维权的重灾区,质量问题频发,却屡教不改。

已关闭评论

一、场景: 2016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同时,原告还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装修委托合同》,装修合同第六条约定:“房屋装修时间为最迟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并通知乙方接收。”但被告逾期向原告交付精装修房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二、法律分析: 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与被告签订预售合同的当日,与被告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约定房屋已经毛坯交付,符合装修条件,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装修,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房……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