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主体
1.申请人
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主体通常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若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并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人错误保全案外人财产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履行合同,申请人需赔偿损失。
例外情形:若被申请人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如未妥善保管被保全财产),可能需分担部分责任。
2.保险公司(担保人)
若申请人通过保险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险公司需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责任性质
1.侵权责任
错误保全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满足“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件。
2.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重大过失,如申请人明知保全对象错误仍申请,或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3.行为违法性:保全申请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如保全标的权属存在争议或保全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三、申请保全确有错误
1.错误类型
前提错误: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或部分驳回,保全失去正当性基础。
对象错误:保全财产非被申请人所有或与争议无关(如保全案外人财产)。
金额错误:保全金额显著超过诉讼请求标的额,构成权利滥用。
2.司法认定标准
法院不单纯以诉讼请求是否获支持作为唯一依据,需结合申请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综合判断。
若保全范围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如冻结全部账户资金导致经营困难),即使部分胜诉仍可能被认定错误。
四、被申请人存在遭受损失的事实
1.损失类型
直接经济损失:如违约金、利息损失、交易税费、执行费用等。
间接损失:如商誉损害、预期利润损失(需证明与保全行为的直接关联性)。
特殊损失:如被查封房产无法及时处置导致的贬值损失。
2.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需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及合理性,例如:
冻结账户导致借款产生的利息凭证;
因保全无法过户需支付的违约金判决书。
五、损失与保全错误的因果关系
1.直接关联性
损失须由保全错误直接导致,排除其他因素干扰。例如:
保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进而产生违约金,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若损失因被申请人自身过错(如未及时履行判决)扩大,则申请人仅对直接损失负责。
2.排除因果关系情形
被申请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未申请解除保全);
损失由第三人行为或不可抗力导致。
3.法律依据与实务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明确申请人错误保全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保险法》第14条: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申请人:审慎评估保全必要性,避免超额保全或保全无关财产;
被申请人:及时对保全裁定提出复议,并固定损失证据;
保险公司:严格审查保全申请的合理性,避免连带责任风险。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人错误保全案外人房产导致被申请人违约,法院判决申请人赔偿违约金及交易费用,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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