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执行领域 相关文章

执行异议第88期: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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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针对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认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不支持被执行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具体规则及实务要点如下: 一、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的法定情形 扶养义务人具备替代住房 若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如子女、父母)名下已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可通过扶养义务人获得基本居住保障,此时不支持以“唯一住房”为由排除执行。 实务要点:需审查扶养义务人与被执行人关系的真实性及替代住房的实际居住条件。   恶意转让房产逃避债务 在执行依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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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90期:为被执行人提供房屋或者租金,可以执行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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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房屋或租金即可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情形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引: 一、法律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3项: >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之一: >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二、执行唯一住房的两种替代方案 方案一:提供替代住房? 适用条件 住房标准:提供的房屋需符合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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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9期: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无法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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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对“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无法排除执行”这一情形的法律分析及实务指引: 一、法律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项: >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之一: >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二、构成要件与裁判规则 行为时间:执行依据生效后 关键节点:转让行为发生在执行依据(如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生效后,而非诉讼前或执行立案前。 例外情形:若转让行为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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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7期:预告登记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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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程序中,预告登记的效力及能否排除执行是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以下是关于预告登记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处理规则及法律依据的详细分析: 一、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后: 限制处分效力: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优先保护效力:预告登记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期待权,可对抗普通金钱债权人的执行; 排除执行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时,有权主张排除执行。 二、预告登记排除执行的适用规则 停止处分异议的成立条件 情形:法院查封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后,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如阻止拍卖、变卖)。 处理规则: 法院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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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6期: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一并提起确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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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请求与排除执行请求的关系及法院处理规则如下: ?一、确权诉讼请求的提出与处理 可一并提出确权请求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有权一并主张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请求。法院需对两项请求(排除执行+确权)进行合并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重复诉讼。 未提出确权请求的处理 若案外人仅主张排除执行而未明确要求确权,法院不得主动在判项中作出确权裁判,但应在裁判理由中对权属关系进行必要分析,作为判断能否排除执行的依据。 二、撤回排除执行请求的后果 禁止单独保留确权请求 若案外人同时提出排除执行与确权请求后,撤回排除执行请求,法院应告知其必须一并撤回确权请求。若拒不撤回,法院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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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5期: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限制出境决定错误而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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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限制出境决定错误而申请复议的情形,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法院可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28条 明确限制出境的法定情形(如涉刑案、民事纠纷未了结等),并规定被限制人的救济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37条 限制出境决定由执行法院作出,复议权向上一级法院行使。 复议审查期限为15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执行。 二、实务处理标准 复议申请条件 主体:被限制出境的当事人(自然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等)。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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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4期:案外人基于执行标的共有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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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案外人基于共有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其处理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法典》第303305条 共有物可分割且不影响价值的,按份额分割;不可分割的,可折价、拍卖后分割价款。 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 对共有财产的执行,可查封全部财产,但需通知共有人协商分割或析产诉讼。 二、实务处理标准 可分割标的物 条件:共有份额明确(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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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3期: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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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核心在于债务性质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经配偶事后追认,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个人债务: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配偶未追认,原则上不得直接追加配偶,需另行诉讼确认债务性质。 二、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债务性质明确为共同债务 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相关(如购房、医疗、教育等)。 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如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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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2期:案外人基于隐名股东身份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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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隐名股东基于案外人身份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如下: 一、隐名股东的执行异议之诉资格与法律依据 提起异议的合法性 隐名股东虽未进行工商登记,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2条,其可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对执行标的(股权)的实体权利,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2条: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法院需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若同时提出确权请求,可一并审理并裁判。   ?二、执行异议之诉与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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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1期:错误汇款至被执行人账户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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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错误汇款至被执行人账户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核心争议在于案外人对被冻结账户内资金的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以下为综合分析: 一、一般原则:货币“占有即所有”,错误汇款仅产生普通债权 权属认定的基本原则 货币作为种类物和特殊动产,其权属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法院可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包括账户资金。误转款项一旦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即归属其所有,成为其责任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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