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执行领域 相关文章

执行异议第28期:夫妻设立的公司,追加夫妻为被执行人的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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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欠债案件中,追加夫妻为被执行人的代理思路需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举证责任分配,以下为具体分析及操作要点: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实质一人公司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63条及《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0条,若夫妻共同设立的公司符合“实质一人公司”特征,可参照一人公司规则追加股东。 关键点:夫妻共同共有公司股权(源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且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法院可能认定公司股权具有“利益一致性和实质单一性”,从而构成实质一人公司。   举证责任倒置 夫妻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通常要求提供完整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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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7期:强制执行中可以直接追加执行人配偶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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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强制执行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受到严格限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例外情形或变通处理方式,需结合具体证据和程序要求进行操作:   一、直接追加配偶的例外情形 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若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财产混同、关联交易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至配偶名下,且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系规避执行,法院可依法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例如,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财产转移给配偶一方,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行为。   事实婚姻关系 若被执行人与配偶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债务形成于共同生活期间,法院可能基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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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6期: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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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制定代理策略。以下是相关代理要点及法律依据的综合分析: 一、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件 法定主义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的情形,不得随意扩大范围。现行规定中,配偶未被列入可直接追加的情形,仅在被执行人死亡或宣告失踪时,可追加遗产管理人或财产代管人。   例外情形 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通过特定程序间接追加或执行配偶财产: 恶意转移财产:如通过离婚析产、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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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5期: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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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核心 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目的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其核心在于判断执行标的的权属关系,而非债务性质或责任承担问题。 例如,在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主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通过其他程序认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程序 需通过审判程序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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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4期: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执行异议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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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及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执行异议案件中,买受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代理要点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下是基于搜索结果的总结:   一、合同效力问题:预售许可证缺失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除非在起诉前补办许可证。 实务影响:合同无效意味着买受人无法满足执行异议中“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核心要件,进而无权排除执行。 例外情形有限 少数案例中,法院可能基于地方政府补办手续或实际交付等特殊因素认定合同有效,但需严格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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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3期:对财产保全有异议,案外人排除执行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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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处理案外人对法院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并主张排除执行的案件中,代理律师需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论证,并结合法律依据和实务经验组织证据与抗辩思路: 一、异议成立的核心要件 财产不属于诉讼争议标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案外人异议的提出对象为“执行标的”)。 实务要点:? 需证明被保全财产与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无直接关联。例如,原案为合同纠纷,但执行财产系案外人名下房产,需通过权属证据(如产权登记、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该财产独立于原被告争议范围。 例外情形:若原案争议标的为特定物(如房屋所有权),则案外人异议空间较小,需重点转向“权益排除”要件。 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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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2期: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操作流程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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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办理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代理律师需精准把控程序节点、举证规则及实务策略。以下结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等)及司法实践,梳理核心代理要点: 一、执行异议阶段:程序启动与初步对抗 异议提出时机 关键时间点: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6条),尤其需关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裁定送达后及时行动。 例外情形:执行标的已拍卖成交、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后,原则上不得再提异议(但可主张程序违法)。 异议申请材料 必备文件: 书面异议申请书(列明异议请求、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手续; 权属证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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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9期:以合伙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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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被执行人以合伙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需结合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裁判规则及实务操作进行综合分析。以下是相关代理要点的总结: 一、明确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与权利边界 1.合伙财产的法律属性 根据《民法典》及合伙企业相关法律规定,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非个人财产。若债权人申请执行某一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法院查封其名下财产时,其他合伙人可主张该财产属于合伙共有财产,要求排除对共有部分的执行。 2.共有权的证明与分割协议 若全体共有人(合伙人)已就执行标的达成分割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可请求排除对分割后份额的执行; 若未达成分割协议或未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仅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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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1期:房屋未竣工验收即交付引起的执行异议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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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未竣工验收即交付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代理律师需重点关注以下核心要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院的裁判规则,梳理法律依据和实务策略: 一、实际占有的认定标准 占有的形式要求 法律上的“合法占有”指在查封前已实际控制房屋,例如取得钥匙、装修、出租或张贴招租信息等行为,即使未实际入住或未完成竣工验收,仍可认定占有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明确,占有的合法性应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而非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 竣工验收对占有的影响 反对观点认为,未经竣工验收的交付违反《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属于违法交付,买受人的占有不合法。 支持观点则强调,竣工验收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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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0期:因限购、购房资格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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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及限购政策或购房资格的执行异议之诉中,代理要点需结合法律规定、政策背景及司法实践,以下为综合整理的核心代理思路与法律要点: 一、限购政策对执行异议的影响 1.限购政策的法律性质 限购政策属于行政调控措施,虽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但直接影响合同履行及物权变动。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无法取得物权期待权,无法排除强制执行。 2.物权期待权的认定 最高法院明确,物权期待权需具备“通过登记取得物权”的可能性。若买受人因限购政策无法办理过户,即便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一般买受人)或第29条(消费者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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