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5年12月16日) 1、本解答的适用范围 答:本解答所涉之“二手房”买卖,系指买卖双方经合意,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一定对价而产生的民事合同关系。 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及公房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本解答。 2、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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