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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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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5年12月16日) 1、本解答的适用范围 答:本解答所涉之“二手房”买卖,系指买卖双方经合意,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一定对价而产生的民事合同关系。 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及公房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本解答。 2、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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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调研发现中介公司的四种行为易引发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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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吴强兵 发布时间:2015-04-23 北京市三中院对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进行调研,发现该类纠纷的争议焦点较为集中,如佣金收费标准是否过高;房屋未能过户成交,委托人应否足额支付佣金;中介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且该类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该类案件的发生,主要因中介公司的四种行为所致。 一是不提供准确信息。一些中介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影响房屋交易的关键信息方面疏于审核,在未掌握房屋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便盲目向委托人推荐;亦有个别中介人员为促成委托人缔约、赚取佣金,而恶意隐瞒房屋建设信息、房屋权属信息、房屋自然信息和历史信息等,使得房屋买卖合同难以顺利履行。 二是作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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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发布二手房屋买卖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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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话题。与一手房屋买卖相比,二手房屋买卖存在交易流程繁琐、履行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容易发生纠纷,且争议类型复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结合近两年的审判实践,梳理出涉及二手房屋买卖热点问题的十大典型案例,并就当前二手房屋买卖中的风险对社会公众进行了提示,以增强购房群众规避风险、合法维权的意识,促进房屋买卖交易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目录   01:出卖人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02:买受人应具备交易房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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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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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0年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患住房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妥善审理好房屋买卖相关案件,是人民法院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体现,考验和检验着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房屋买卖主要包括一手房屋买卖和二手房屋买卖。从本市总量来看,近年来二手房屋的成交量高于一手新房的成交量。从交易风险而言,二手房屋买卖存在受政策影响大、交易流程复杂、关涉履行因素多等特点,其比一手房屋买卖更容易发生纠纷,争议类型也更为复杂。因此,二手房屋买卖成为近年来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发现问题,揭示风险,提升人民群众对于居住问题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上海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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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49:认购协议属于预约合同,不具有强制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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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因预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继续履行的情形,强制订约有悖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与强制执行基本理论不符、有悖限制强制履行原则。 二、案情简介: 2017年4月3日,原、被告签署《房屋认购单》1份,约定原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祝路XXX弄XXX号楼3268号商铺,并约定于2017年6月10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原告交付被告定金45,000元。此后因被告出示的计算方式与认购单约定的计算方式不符,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告知函,但被告至今未回应,故原告诉诸法院。 三、原告起诉: 1、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单于2017年4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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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48:业主要想无理由退房,必须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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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原告行使无理由退房权利的,在原、被告双方办理完毕有关手续,被告应将原告所缴纳的楼款本金全额退还。 二、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4日,LXD、DZD与景麒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LXD、DZD向景麒公司购买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层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101.18平米,房屋总价款为9,316,835元。合同签订后,LXD、DZD按约支付多笔购房款,合计6,526,835元。2021年7月16日,LXD、DZD与景麒公司签订《上海恒大江湾华庭项目解除及认购书的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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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47:千万不要相信开发商对地铁、公交等交通设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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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首先,轨道交通属于市政设施设备,不属于被告可承诺范围,被告宣传的规划中的20号线属于对其规划范围之外周边环境的渲染、描述;其次,被告宣传20号线系在规划中,该说明和允诺并非具体确定;再次,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的价格确定产生重大影响。故被告对20号线的宣传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视为要约。此外,轨道交通规划及变更属于公开信息,原告亦可通过相关渠道获取该信息,且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就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认定与处罚。故原告以被告虚假宣传轨道交通20号线而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31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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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46:开发商承诺的返现、5折购房等宣传,都是营销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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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钱磊以征云公司虚假宣传,存在以“五折购房”宣传误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欺诈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体现“五折购房”的内容,且补充协议明确载明,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以法律合同为准,沙盘模型、售楼书及广告等宣传资料仅作为购房参考,实际情况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就协议签订及款项返还的情况看,钱磊主张被征云公司虚假宣传,存在以“五折购房”宣传误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案情简介: 被告河南征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取得征云悦城小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即印刷了内容为“5折买悦城,买房还赚钱”、“买悦城5折,再观望就卖光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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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45:车位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而且年限与房屋年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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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真实法律关系的争议。《协议书》明确约定上诉人拟购买车位使用权,双方就车位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由此,从订立合同的目的看,双方系转让车位使用权而非租赁。同时,结合《协议书》对转让费用、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的约定及涉案银行业务回单附言、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开具的收款收据的记载内容等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就车位使用权转让签订合同,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二、案情简介: 原、被告签订《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所有的香韵名苑车位,总价为25万元。被告已支付车位款5万元,余款20万元至今未支付。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房屋交付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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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44:日万分之0.1甚至为0的违约金,明显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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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预售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GMQ、LD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0.1,现GMQ、LD请求法院予以调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必要性,并且上海华丰置业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原审为减少购房人的损失及有利于解决纠纷而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系实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原告按约付清了房款1,151,092.80元(人民币,下同),但第一被告未能在2013年12月30日前履行交房义务。由于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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