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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6期:是否可以追加股东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原则上不允许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原则与限制 法定主义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追加被执行人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例如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股东等,不得突破法律规定扩大追加范围。 禁止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被执行人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如未实缴或抽逃出资),其股东(即“股东的股东”)也不能被连续追加为被执行人。 依据:河南省高院、最高院相关会议纪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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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5期:事实重大变化后再次提起异议之诉的合法性认定
? ?一、核心法律问题? 原执行异议因异议人无法证明其利害关系或案外人主体资格被驳回,后因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如新证据证明主体资格),异议人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构成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2)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相同; (3)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例外情形:若后诉基于“新的事实”提出,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新的事实”的界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提出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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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4期: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资金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一、核心法律问题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当该账户被法院冻结时,挂靠人能否以其对账户内资金的权利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挂靠人对账户资金的权利性质(物权或债权)及其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1.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以交付为要件。但货币作为特殊动产,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则,账户内资金的权利归属以账户登记名义为准。 裁判观点: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原则上为账户名义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如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返还请求权),不能直接主张对资金的所有权。 2. 执行异议的排除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法院对账户资金的权属判断以账户登记和账户流水为基础。 司法实践:挂靠人主张排除执行需证明其对特定资金享有物权或法定优先权(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仅凭挂靠协议或资金流转记录,通常不足以推翻账户名义权利外观。 3. 例外情形:特定化资金的所有权认定 若挂靠人能证明账户内资金已通过书面协议、专户管理等方式与账户其他资金隔离,且资金用途明确指向挂靠项目,则可能被认定为“特定化资金”,从而主张所有权。 三、挂靠人权利保护的困境与突破路径 1. 权利主张的常见障碍 外观主义原则:法院倾向于保护申请执行人对账户权利外观的信赖利益。 证据不足:挂靠人往往缺乏书面协议、资金独立管理的痕迹等关键证据。 2. 实务建议 协议明确资金归属:在挂靠协议中约定账户资金归挂靠人所有,并明确资金用途及管理方式(如专户专用)。 资金流转留痕:通过银行流水、对账单等证明资金来源于挂靠项目,且未与其他资金混同。 及时主张优先权:若涉及建设工程款,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四、裁判结论 1. 一般规则:挂靠人基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2. 例外情形:若挂靠人能够证明账户资金已特定化(如独立账户、专款专用),且与被挂靠人财产严格隔离,则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权利人,从而排除执行。 五、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1. 规范挂靠协议:明确资金权属、管理方式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 2. 设立专用账户:以挂靠人名义开设专项账户收取工程款,避免资金混同。 3. 及时结算与划转:工程款到账后尽快转出至挂靠人控制账户,降低被冻结风险。 总结:挂靠关系中的资金权利认定需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挂靠人应通过协议约定、资金管理留痕等方式强化权利证据链,方能在执行异议中争取有利结果。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应按照银行账户的登记名称来判断权利人,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的资金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挂靠人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第103期:买受人基于违法交付形成的占有,无法排除执行
执行异议第102期: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履行能否排除执行
执行异议第101期:非为保障基本居住,预告登记,也无法排除执行
执行异议第100期: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启动司法审计
执行异议第99期: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的债权受偿顺序
执行异议第98期: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的债权受偿顺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非企业法人)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及参与分配规则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适用条件 只有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才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若财产足以清偿,则按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财产是否资不抵债的认定:需由债权人举证或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常见标准包括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其他财产但明显无法覆盖债务。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第508条,规定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优先权债权(如担保物权)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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