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其债权受偿顺序需根据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及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况确定。以下是具体的规则梳理:
?一、企业法人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清偿顺序
- 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此时无需考虑分配顺序问题,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普通债权(即优先主义原则)。即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 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未进入破产程序
若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法院未受理破产申请,执行法院在扣除执行费用及优先受偿债权后,普通债权仍按财产保全及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非按比例分配。
示例:某企业财产不足且未破产,先查封的债权人A优先于后查封的债权人B受偿。
?二、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清偿顺序
- 适用条件
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如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
- 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分配:
(1)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及补偿金;
(2)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清偿)。
三、优先债权的处理
无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以下债权均优先于普通债权:
- 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
- 所有权或特殊债权:例如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特定物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
?四、实务难点与应对
- 执行转破产的障碍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常因破产费用预付及清偿率低的问题不愿申请破产,导致企业法人长期处于“执行不能”状态,普通债权仍按查封顺序受偿。
- 参与分配制度的排除适用
企业法人不适用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参与分配制度(即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即使资不抵债也仅能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公平清偿。
?五、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3\516条:明确企业法人执行转破产的条件及未破产时的清偿规则。
-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总结
企业法人的债权受偿顺序核心在于破产程序是否启动:
未破产: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
已破产:按破产法顺序比例清偿。
实务中需结合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人意愿及法院审查结果综合判断处理路径。
《执行异议第99期: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的债权受偿顺序》留言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