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04期: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资金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一、核心法律问题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当该账户被法院冻结时,挂靠人能否以其对账户内资金的权利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挂靠人对账户资金的权利性质(物权或债权)及其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1.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以交付为要件。但货币作为特殊动产,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则,账户内资金的权利归属以账户登记名义为准。 裁判观点: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原则上为账户名义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如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返还请求权),不能直接主张对资金的所有权。 2. 执行异议的排除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法院对账户资金的权属判断以账户登记和账户流水为基础。 司法实践:挂靠人主张排除执行需证明其对特定资金享有物权或法定优先权(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仅凭挂靠协议或资金流转记录,通常不足以推翻账户名义权利外观。 3. 例外情形:特定化资金的所有权认定 若挂靠人能证明账户内资金已通过书面协议、专户管理等方式与账户其他资金隔离,且资金用途明确指向挂靠项目,则可能被认定为“特定化资金”,从而主张所有权。 三、挂靠人权利保护的困境与突破路径 1. 权利主张的常见障碍 外观主义原则:法院倾向于保护申请执行人对账户权利外观的信赖利益。 证据不足:挂靠人往往缺乏书面协议、资金独立管理的痕迹等关键证据。 2. 实务建议 协议明确资金归属:在挂靠协议中约定账户资金归挂靠人所有,并明确资金用途及管理方式(如专户专用)。 资金流转留痕:通过银行流水、对账单等证明资金来源于挂靠项目,且未与其他资金混同。 及时主张优先权:若涉及建设工程款,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四、裁判结论 1. 一般规则:挂靠人基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2. 例外情形:若挂靠人能够证明账户资金已特定化(如独立账户、专款专用),且与被挂靠人财产严格隔离,则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权利人,从而排除执行。 五、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1. 规范挂靠协议:明确资金权属、管理方式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 2. 设立专用账户:以挂靠人名义开设专项账户收取工程款,避免资金混同。 3. 及时结算与划转:工程款到账后尽快转出至挂靠人控制账户,降低被冻结风险。 总结:挂靠关系中的资金权利认定需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挂靠人应通过协议约定、资金管理留痕等方式强化权利证据链,方能在执行异议中争取有利结果。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应按照银行账户的登记名称来判断权利人,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的资金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挂靠人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4/24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139字       Views:

 

一、核心法律问题?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当该账户被法院冻结时,挂靠人能否以其对账户内资金的权利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挂靠人对账户资金的权利性质(物权或债权)及其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1.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以交付为要件。但货币作为特殊动产,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则,账户内资金的权利归属以账户登记名义为准。

裁判观点: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原则上为账户名义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如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返还请求权),不能直接主张对资金的所有权。

 

  1. 执行异议的排除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法院对账户资金的权属判断以账户登记和账户流水为基础。

司法实践:挂靠人主张排除执行需证明其对特定资金享有物权或法定优先权(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仅凭挂靠协议或资金流转记录,通常不足以推翻账户名义权利外观。

 

  1. 例外情形:特定化资金的所有权认定

若挂靠人能证明账户内资金已通过书面协议、专户管理等方式与账户其他资金隔离,且资金用途明确指向挂靠项目,则可能被认定为“特定化资金”,从而主张所有权。

 

?三、挂靠人权利保护的困境与突破路径?

  1. 权利主张的常见障碍

外观主义原则:法院倾向于保护申请执行人对账户权利外观的信赖利益。

证据不足:挂靠人往往缺乏书面协议、资金独立管理的痕迹等关键证据。

 

  1. 实务建议

协议明确资金归属:在挂靠协议中约定账户资金归挂靠人所有,并明确资金用途及管理方式(如专户专用)。

资金流转留痕:通过银行流水、对账单等证明资金来源于挂靠项目,且未与其他资金混同。

及时主张优先权:若涉及建设工程款,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四、裁判结论?

  1. 一般规则:挂靠人基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2. 例外情形:若挂靠人能够证明账户资金已特定化(如独立账户、专款专用),且与被挂靠人财产严格隔离,则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权利人,从而排除执行。

五、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1. 规范挂靠协议:明确资金权属、管理方式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
  2. 设立专用账户:以挂靠人名义开设专项账户收取工程款,避免资金混同。
  3. 及时结算与划转:工程款到账后尽快转出至挂靠人控制账户,降低被冻结风险。

 

总结:挂靠关系中的资金权利认定需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挂靠人应通过协议约定、资金管理留痕等方式强化权利证据链,方能在执行异议中争取有利结果。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应按照银行账户的登记名称来判断权利人,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的资金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挂靠人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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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介:

《执行异议第104期: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资金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一、核心法律问题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当该账户被法院冻结时,挂靠人能否以其对账户内资金的权利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挂靠人对账户资金的权利性质(物权或债权)及其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1.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以交付为要件。但货币作为特殊动产,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则,账户内资金的权利归属以账户登记名义为准。 裁判观点: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原则上为账户名义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如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返还请求权),不能直接主张对资金的所有权。 2. 执行异议的排除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法院对账户资金的权属判断以账户登记和账户流水为基础。 司法实践:挂靠人主张排除执行需证明其对特定资金享有物权或法定优先权(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仅凭挂靠协议或资金流转记录,通常不足以推翻账户名义权利外观。 3. 例外情形:特定化资金的所有权认定 若挂靠人能证明账户内资金已通过书面协议、专户管理等方式与账户其他资金隔离,且资金用途明确指向挂靠项目,则可能被认定为“特定化资金”,从而主张所有权。 三、挂靠人权利保护的困境与突破路径 1. 权利主张的常见障碍 外观主义原则:法院倾向于保护申请执行人对账户权利外观的信赖利益。 证据不足:挂靠人往往缺乏书面协议、资金独立管理的痕迹等关键证据。 2. 实务建议 协议明确资金归属:在挂靠协议中约定账户资金归挂靠人所有,并明确资金用途及管理方式(如专户专用)。 资金流转留痕:通过银行流水、对账单等证明资金来源于挂靠项目,且未与其他资金混同。 及时主张优先权:若涉及建设工程款,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四、裁判结论 1. 一般规则:挂靠人基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2. 例外情形:若挂靠人能够证明账户资金已特定化(如独立账户、专款专用),且与被挂靠人财产严格隔离,则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权利人,从而排除执行。 五、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1. 规范挂靠协议:明确资金权属、管理方式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 2. 设立专用账户:以挂靠人名义开设专项账户收取工程款,避免资金混同。 3. 及时结算与划转:工程款到账后尽快转出至挂靠人控制账户,降低被冻结风险。 总结:挂靠关系中的资金权利认定需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挂靠人应通过协议约定、资金管理留痕等方式强化权利证据链,方能在执行异议中争取有利结果。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应按照银行账户的登记名称来判断权利人,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的资金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挂靠人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留言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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