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05期:事实重大变化后再次提起异议之诉的合法性认定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4/24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360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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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法律问题?

原执行异议因异议人无法证明其利害关系或案外人主体资格被驳回,后因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如新证据证明主体资格),异议人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1. 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构成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2)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相同;

(3)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例外情形:若后诉基于“新的事实”提出,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1. “新的事实”的界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或事实足以推翻原裁定的,法院应受理。

司法实践:

“新的事实”指原裁定作出后新发生或新发现的事实,且该事实直接影响异议人权利(如主体资格、权属关系等)。

示例:原异议因无书面合同被驳回,后补充签署书面协议证明权属关系,构成新的事实。

 

  1. 案外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案外人需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

裁判观点:若原异议因主体资格证据不足被驳回,后通过新证据(如权属证明、合同履行记录)补强,法院应重新审查其主体资格。

 

 

 

三、再次提起异议之诉的合法性分析?

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原异议中无法证明挂靠关系,后补充挂靠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

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后诉请求系基于新事实主张排除执行,而非单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四、实务操作要点?

  1. 新事实的举证要求

需提供足以推翻原裁定的关键证据(如书面合同、权属证书、专项账户流水等),并证明该证据在原裁定作出时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交。

若新事实系原裁定后发生(如合同补签、权属变更),需说明其与执行标的的关联性。

  1. 程序衔接与时效

再次提起异议之诉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并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的期限规定(通常为执行措施发生后15日内)。

需在起诉状中明确“新的事实”及其对排除执行的影响,避免被认定为重复主张。

  1. 法院审查重点

新事实是否足以改变原裁定的结论;

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

异议人是否已穷尽前次诉讼中的举证手段。

?五、风险提示与建议?

  1. 证据收集前置化

在首次异议中尽量提交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后被动补证。

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关键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延期举证。

 

  1. 书面化交易关系

挂靠、代持等法律关系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属,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

 

  1. 及时主张权利

发现执行标的涉及自身权益时,立即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因执行程序终结丧失救济机会。

 

结论?

原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若因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如新证据证明案外人主体资格),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依据新事实重新审查异议人的权利主张,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新的事实”的例外规定。异议人需重点围绕“新事实的独立性”“证据的充分性”展开举证,以争取排除执行的合法权利。

原执行异议因没有证据证明异议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是具有案外人的主体资格被驳回,后再次提异议时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证明了异议人具有案外人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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