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00期: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启动司法审计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4/9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202字       Views: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申请执行人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司法审计是查明事实的关键手段。以下是实务操作规则和法律要点的梳理: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1. 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_“执行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以查明其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20条:

明确股东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如一人公司)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1. 适用情形

出资不实: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

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构债务、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公司财产;

财产混同: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举证责任倒置)。

 

二、司法审计的申请与启动

  1. 申请主体

申请执行人(需初步举证证明股东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1. 申请程序

书面申请:向执行法院提交《司法审计申请书》,明确审计目的(如核查股东出资流向、公司财务混同);

证据要求:提供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异常记录、财务报表矛盾点等初步线索;

法院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裁定启动审计程序并选定审计机构。

 

  1. 审计费用承担

一般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若审计发现股东责任成立)。

 

?三、司法审计的实务要点

  1. 审计重点方向

出资核查:比对股东实缴出资凭证与公司验资报告、银行流水;

资金流向:追踪公司资产是否被转移至股东个人账户或关联企业;

财产混同:审查公司与股东个人消费、债务是否混同(如共用账户、同一办公地址)。

 

  1. 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于公司,否则直接推定混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审计必要性更高:法院通常要求通过审计程序判断股东是否完成举证。

 

  1. 审计结果的运用

若审计报告显示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若显示财产混同,可要求股东在混同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1. 股东抗辩的常见理由

主张出资已实缴(需提供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凭证);

辩称资金往来系正常经营行为(如借款合同、交易合同)。

 

  1. 应对策略

穿透式审查:要求法院调取股东及关联方银行流水,核查资金实际用途;

申请财产保全:同步冻结股东个人财产,防止其转移资产;

多程序联动:若审计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可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扩大责任追究范围。

 

五、典型案例参考

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出资,法院依据审计报告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一人公司股东未完成财产独立性举证,审计显示混同后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通过司法审计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核心在于:

  1. 初步证据:申请执行人需提供合理怀疑的线索;
  2. 审计必要性:法院需判断审计对查明事实的关键作用;
  3. 结果运用:审计报告直接决定股东责任是否成立。

实务提示:对一人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空壳公司”,司法审计是破解执行难题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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