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非企业法人)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及参与分配规则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 适用条件
只有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才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若财产足以清偿,则按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财产是否资不抵债的认定:需由债权人举证或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常见标准包括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其他财产但明显无法覆盖债务。
-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第508条,规定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优先权债权(如担保物权)优先清偿。
二、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清偿顺序的层级
第一顺位:执行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二顺位:优先权债权,包括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
第三顺位: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 普通债权的比例分配
计算公式为:单个债权人受偿额 = (执行款总额? 执行费用? 优先债权) × (该债权金额 / 参与分配的总债权金额)。
例如,若执行款扣除费用和优先债权后剩余100万元,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为200万元,则每个债权人按50%的比例受偿。
三、参与分配的程序要点
- 申请条件
债权人需已取得生效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等)。
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
- 首封债权人的特殊地位
虽无法律明文规定首封债权人享有优先权,但部分法院在实践中可能给予其一定优待(如浙江省高院规定首封债权人可多分不超过20%)。
首封债权人的积极行为(如发现财产线索、承担保全费用)可能成为倾斜分配的理由。
四、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及时申请参与分配
普通债权人需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债权凭证、财产不足清偿的证明等材料。
未申请者即使有查封行为,亦不视为参与分配。
- 优先权的确认与争议
担保物权需经登记或法律特别规定方可主张优先权。例如,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其他普通债权人。
- 剩余债务的继续执行
若分配后仍有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新财产后申请继续执行。
五、与法人被执行人的区别
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若未进入破产程序,普通债权按查封顺序受偿;若进入破产程序,则按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如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比例分配。而公民或其他组织不适用破产程序,仅通过参与分配实现债权公平受偿。
总结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普通债权的受偿以比例平等为原则,但需注意优先权债权及首封可能的优待。债权人应积极申请参与分配,并及时跟进执行程序,以最大限度保障权益。
《执行异议第98期: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的债权受偿顺序》留言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