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买受人基于违法交付所形成的占有是否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综合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案例,违法交付的占有通常无法满足排除执行的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排除执行的基本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买受人主张排除执行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 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
-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交付剩余款项;
-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其中,“合法占有”是核心要件之一,若占有系基于违法交付(如未实际转移占有、未经合法程序交付等),则无法满足该条件,进而不能排除执行。
二、违法交付的界定与法律后果
- 违法交付的典型情形
交付未实际完成:如仅签订合同但未实际转移占有,或通过虚假交易虚构交付;
交付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未办理登记或审批的强制交付(如拆迁安置房未完成初始登记即交付)。
- 法律后果
物权未有效变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违法交付无法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无法对抗强制执行:若占有不合法,即使买受人实际控制标的物,也不能主张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一般债权。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 案例一:违法交付的变压器转让协议
案外人常某主张通过《变压器转让协议》取得所有权,但因协议未约定对价且未完成权属登记,法院认定其占有不合法,不能排除执行。
- 案例二:未合法占有的房屋买卖
李某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款,但因未在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法院驳回其排除执行的请求。
- 机动车交付的特殊规则
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虽以交付为物权变动要件,但若交付系违法(如虚假交易),法院仍可能以登记外观主义否定其对抗效力。
四、违法交付与“合法占有”的区分标准
- 实质审查交付的真实性
法院会重点审查占有的合法性,例如是否基于真实交易、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实际控制标的物等。若存在恶意串通或虚假交易,即使形式上完成交付,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 政策限制的影响
对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特殊类型房产,若交付违反政策规定(如未满足限购条件),即使已实际占有,也可能因过户障碍被认定为“自身原因未登记”,从而无法排除执行。
五、总结
买受人基于违法交付形成的占有,因不符合“合法占有”的法定要件,通常无法排除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实质审查交付的真实性、合同履行情况、未过户原因等综合判断。对于违法交付的认定,需结合具体交易背景、法律政策及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严格分析。因此,买受人应在交易中确保交付程序合法合规,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完善权属登记,以强化权利保护。
案涉房产不具备合法交付的条件,而案外人以房屋产权证明为依据提出执行异议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建筑法》等相关规定,房屋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才具备交付条件,买受人基于违法交付所形成的占有,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法占有的情形。因此,主张对案涉房产已实际占有并使用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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