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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4期: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资金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一、核心法律问题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当该账户被法院冻结时,挂靠人能否以其对账户内资金的权利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挂靠人对账户资金的权利性质(物权或债权)及其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1.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以交付为要件。但货币作为特殊动产,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则,账户内资金的权利归属以账户登记名义为准。 裁判观点: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原则上为账户名义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如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返还请求权),不能直接主张对资金的所有权。 2. 执行异议的排除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法院对账户资金的权属判断以账户登记和账户流水为基础。 司法实践:挂靠人主张排除执行需证明其对特定资金享有物权或法定优先权(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仅凭挂靠协议或资金流转记录,通常不足以推翻账户名义权利外观。 3. 例外情形:特定化资金的所有权认定 若挂靠人能证明账户内资金已通过书面协议、专户管理等方式与账户其他资金隔离,且资金用途明确指向挂靠项目,则可能被认定为“特定化资金”,从而主张所有权。 三、挂靠人权利保护的困境与突破路径 1. 权利主张的常见障碍 外观主义原则:法院倾向于保护申请执行人对账户权利外观的信赖利益。 证据不足:挂靠人往往缺乏书面协议、资金独立管理的痕迹等关键证据。 2. 实务建议 协议明确资金归属:在挂靠协议中约定账户资金归挂靠人所有,并明确资金用途及管理方式(如专户专用)。 资金流转留痕:通过银行流水、对账单等证明资金来源于挂靠项目,且未与其他资金混同。 及时主张优先权:若涉及建设工程款,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四、裁判结论 1. 一般规则:挂靠人基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2. 例外情形:若挂靠人能够证明账户资金已特定化(如独立账户、专款专用),且与被挂靠人财产严格隔离,则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权利人,从而排除执行。 五、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1. 规范挂靠协议:明确资金权属、管理方式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 2. 设立专用账户:以挂靠人名义开设专项账户收取工程款,避免资金混同。 3. 及时结算与划转:工程款到账后尽快转出至挂靠人控制账户,降低被冻结风险。 总结:挂靠关系中的资金权利认定需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挂靠人应通过协议约定、资金管理留痕等方式强化权利证据链,方能在执行异议中争取有利结果。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应按照银行账户的登记名称来判断权利人,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的资金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挂靠人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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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心法律问题?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当该账户被法院冻结时,挂靠人能否以其对账户内资金的权利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挂靠人对账户资金的权利性质(物权或债权)及其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以交付为要件。但货币作为特殊动产,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则,账户内资金的权利归属以账户登记名义为准。 裁判观点: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原则上为账户名义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如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返还请求权),不能直接主张对资金的所有权。   执行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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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3期:买受人基于违法交付形成的占有,无法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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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买受人基于违法交付所形成的占有是否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综合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案例,违法交付的占有通常无法满足排除执行的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排除执行的基本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买受人主张排除执行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交付剩余款项;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其中,“合法占有”是核心要件之一,若占有系基于违法交付(如未实际转移占有、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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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2期: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履行能否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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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非消费者购房人主张排除执行需满足以下要件: 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合法占有不动产; 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交付剩余价款至法院; 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例外情形:实际履行替代书面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司法实践中,若购房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如支付房款、占有房屋)证明买卖关系存在,即使无书面合同,仍可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进而主张排除执行。   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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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1期:非为保障基本居住,预告登记,也无法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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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非消费者购房人(非为保障基本居住条件)主张排除执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法院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交付剩余价款至法院; 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民法典》第221条(原《物权法》第20条) 预告登记赋予购房人物权期待权,但未直接取得所有权,需结合其他要件判断能否排除执行。 二、裁判规则 预告登记 ≠ 排除执行的当然依据 预告登记仅保障未来物权变动的请求权,不直接等同于所有权。法院需综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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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0期: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启动司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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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申请执行人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司法审计是查明事实的关键手段。以下是实务操作规则和法律要点的梳理: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_“执行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以查明其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20条: 明确股东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如一人公司)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适用情形 出资不实: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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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99期: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的债权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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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其债权受偿顺序需根据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及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况确定。以下是具体的规则梳理: ?一、企业法人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清偿顺序 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此时无需考虑分配顺序问题,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普通债权(即优先主义原则)。即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未进入破产程序 若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法院未受理破产申请,执行法院在扣除执行费用及优先受偿债权后,普通债权仍按财产保全及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非按比例分配。 示例:某企业财产不足且未破产,先查封的债权人A优先于后查封的债权人B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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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98期: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的债权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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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非企业法人)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及参与分配规则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适用条件 只有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才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若财产足以清偿,则按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财产是否资不抵债的认定:需由债权人举证或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常见标准包括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其他财产但明显无法覆盖债务。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第508条,规定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优先权债权(如担保物权)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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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97期:异议审查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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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法院能否处分执行标的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核心规则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但法律未直接规定审查期间必须停止执行,需结合司法解释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关键规则: 一般原则: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期间,可继续采取保全性措施(如查封、扣押),但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实质处分(如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例外情形:若继续处分不会导致无法回转,或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的,法院可继续执行。 &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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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96期:执行终结后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通过执行监督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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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终结后提出执行异议的救济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执行终结后提出异议的救济路径 执行监督程序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未能在法定期限(自收到终结执行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异议,其权利救济需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而非普通执行异议程序进行。 启动条件:需证明原终结执行行为存在错误,例如法院未穷尽执行措施、遗漏财产线索或程序违法等。 操作方式:可向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申诉,请求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法院经审查后,若认为确有必要,可裁定撤销原终结执行行为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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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95期:出资期限符合加速到期条件,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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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出资期限已符合加速到期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下结合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对此问题综合分析: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需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且未申请破产 需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要件。例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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