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95期:出资期限符合加速到期条件,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4/6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490字       Views: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出资期限已符合加速到期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下结合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对此问题综合分析: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且未申请破产

需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要件。例如,法院已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且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即可视为具备破产原因。

若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存在无法变现财产(如长期债权或固定资产),仍可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 债务产生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债务的,视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实务中可通过工商登记变更记录证明恶意行为。

 

  1. 执行程序中穷尽执行措施

法院需已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确认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方可启动加速到期程序。

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1. 实体法依据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时,可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1. 程序法依据

申请执行人需先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被驳回后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需审查是否符合加速到期条件及股东出资义务履行情况。

 

?三、司法裁判的核心逻辑

  1. 利益平衡原则

法院在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同时,更倾向于维护债权人权益。例如,在股东恶意转让股权或公司长期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即使出资期限未至,仍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1. 举证责任分配

债权人需证明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如终本裁定)及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如工商登记信息)。

股东可抗辩公司存在可执行财产或已补足出资,但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财务报表、银行流水)。

 

  1. 典型案例支持

北京三中院案例:公司无财产且股东认缴期限至2066年,法院认定符合破产原因,判决股东加速出资。

上海高院案例:股东在诉讼中补缴出资,但因未清偿特定债权,法院仍判决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实务操作要点

  1. 申请追加的步骤

取得终本裁定后,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申请及相关证据(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若被驳回,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重点论证公司破产原因及股东出资瑕疵。

 

  1. 风险防范建议

对债权人:及时关注债务人公司减资、股权转让等行为,发现恶意逃债线索可申请财产保全。

对股东:避免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或低价转让股权,否则可能被认定恶意逃债。

 

  1. 例外情形

形式减资:若减资程序合法且未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可能免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社员不承担公司股东责任,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

 

?五、争议与展望

  1. 法律溯及力问题

《新公司法》第54条明确加速到期规则,但对施行前(2024年7月1日前)的纠纷是否适用仍存争议,需结合个案判断。

 

  1. 个别清偿与入库原则

部分法院支持债权人直接要求股东个别清偿,但亦有观点认为应遵循破产程序统一分配,需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结论

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制度通过突破股东期限利益,为债权人提供了重要救济途径。司法实践中,法院以“破产原因+未申请破产”为核心标准,结合个案证据综合认定。债权人应充分利用执行程序中的终本裁定作为关键证据,股东则需避免恶意行为导致责任扩大。未来随着《新公司法》实施,相关规则将更趋完善,但具体适用仍需关注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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