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33期:执行追加程序中“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认定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5/4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502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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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核心前提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一认定标准直接影响追加程序的启动及后续责任承担范围。结合司法实践及法律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认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法定情形

  1. 法院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

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如查封、冻结、拍卖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如轮候查封、财产价值过低等),可依职权作出终本裁定,直接认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

实务要点:终本裁定是认定财产不足的直接证据,但需注意后续发现新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1. 被执行人财产经法定程序处置后仍无法清偿

包括以下情形:

财产经两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抵债;

财产经三次拍卖流拍且无法以其他方式处置(如不动产、特殊动产等);

财产明显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如唯一房产价值低于债务金额)。

  1. 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

若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可认定财产不足。此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或在“执转破”程序中主张权利。

  1. 被执行人财产被无偿调拨或恶意转移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被行政命令无偿划转至第三人,导致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财产不足的,可直接追加接受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责任的,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审查要点与程序要求

  1. 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

执行法院需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面调查(包括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等),并形成书面调查笔录或报告。

  1. 申请人举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例如:

终本裁定书;

财产评估报告或拍卖流拍记录;

被执行人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财务文件。

  1. 听证程序与异议处理

追加程序需组织听证,允许被追加主体进行举证、质证及辩论。若对认定结果不服,可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

 

三、特殊情形下的认定规则

  1. 多个被执行人财产均不足的情形

在连带债务或共同债务案件中,若多个被执行人财产均不足以清偿债务,需分别审查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根据责任范围追加相应主体。

  1. 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的例外

一般情况下,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时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但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且债权人不申请破产的,可突破出资期限限制,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1. 财产处置成本过高或无法处置

财产虽存在但处置成本显著高于实际价值(如偏远地区不动产、无市场流通性的动产),可视为“无法清偿”。

 

四、实务建议

  1. 优先通过终本裁定启动追加程序

终本裁定是法院对财产不足的官方认定,可直接作为追加依据,避免自行举证的争议。

  1. 综合运用“执转破”与追加程序

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若存在多个债权人,建议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公平受偿,而非单独追加股东。

  1. 注意地域性审查标准差异

不同法院对“财产不足”的细化标准可能不同(如北京怀柔区法院明确六种情形),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调整策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26条;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承担)。

争议解决:若对认定结果存疑,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另行诉讼(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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