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二手房,上海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业主维权,蚂蚁斗大象 相关文章
执行异议第113期:执行异议之诉应秉承实质审理原则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救济机制,其核心在于通过实质审理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审理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质审理原则的核心内涵 实质审理原则要求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突破权利外观审查,深入探究基础实体法律关系,而非仅依据登记、占有等形式要件判断权属。具体包括: 实体权利审查:需查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特殊担保物权等实体权利,即使权利未登记或存在权属争议,也应通过实体审理确认。 基础法律关系判断:需结合合同、交易习惯、实际履行情况等,审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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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12期: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享有的权益是否能排除执行
执行异议第111期:捏造租赁合同关系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
执行异议第110期: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转让纠纷中善意第三人认定
执行异议第109期:网络司法拍卖情形下“执行程序终结前”的认定
执行异议第108期:财产保全中“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的认定
执行异议第107期:抵押权不动产上是否存在租赁权负担的认定标准
执行异议第106期:是否可以追加股东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原则上不允许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原则与限制 法定主义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追加被执行人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例如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股东等,不得突破法律规定扩大追加范围。 禁止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被执行人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如未实缴或抽逃出资),其股东(即“股东的股东”)也不能被连续追加为被执行人。 依据:河南省高院、最高院相关会议纪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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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5期:事实重大变化后再次提起异议之诉的合法性认定
? ?一、核心法律问题? 原执行异议因异议人无法证明其利害关系或案外人主体资格被驳回,后因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如新证据证明主体资格),异议人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构成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2)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相同; (3)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例外情形:若后诉基于“新的事实”提出,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新的事实”的界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提出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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