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二手房,上海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业主维权,蚂蚁斗大象 相关文章

执行异议第114期: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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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处理执行异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权益问题时,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进行如下分析: ?一、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 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另案法律文书并非基于权属纠纷作出(如仅确认合同解除),亦不能排除执行。   具体适用 当执行标的(如房屋)被法院查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使通过另案诉讼解除买卖合同并取得生效判决,亦不能以此对抗查封的执行效力。 查封具有公示效力及保全功能,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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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13期:执行异议之诉应秉承实质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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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救济机制,其核心在于通过实质审理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审理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质审理原则的核心内涵 实质审理原则要求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突破权利外观审查,深入探究基础实体法律关系,而非仅依据登记、占有等形式要件判断权属。具体包括: 实体权利审查:需查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特殊担保物权等实体权利,即使权利未登记或存在权属争议,也应通过实体审理确认。 基础法律关系判断:需结合合同、交易习惯、实际履行情况等,审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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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12期: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享有的权益是否能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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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被拆迁人基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房屋享有的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作如下专业分析:   ?一、法律规范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明确被拆迁人享有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该权利优先于其他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虽未直接规定拆迁安置权益,但可参照”无过错买受人”规则,结合特别法规定适用。 《民法典》第229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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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11期:捏造租赁合同关系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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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案外人虚构租赁关系规避执行的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作如下专业分析:   一、法律规制体系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规定 《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8条:重点规制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虚假诉讼 《民法典》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前提(租赁在前且实际占有)   二、实质审查标准 法院应采取”五维审查法”判断租赁真实性: 时间维度审查 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与抵押登记、查封时间的先后关系 占有状态审查 实地核查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水电费缴纳、物业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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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10期: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转让纠纷中善意第三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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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转让纠纷中善意第三人认定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作如下专业分析: 一、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典》第224条:动产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民法典》第225条: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5条:特殊动产实际占有人的排除执行权   二、所有权变动规则 交付生效主义:机动车买卖自交付时物权转移(区别于不动产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仅影响对抗效力,不影响所有权归属   三、善意第三人认定标准 主体限定性:仅限于对标的物具有法定物权利益的主体 排除情形:转让人之普通债权人、非基于物权关系主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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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9期:网络司法拍卖情形下“执行程序终结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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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情形下”执行程序终结前”的认定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作如下专业分析: 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明确,执行标的物执行终结前指: 拍卖、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 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所有权转移。   二、司法认定标准 网络司法拍卖中,”执行程序终结”的认定采用”标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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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8期:财产保全中“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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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心法律问题 在因财产保全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如何界定“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当申请保全人已在前案中对标的物主张抵押权并实施保全时,是否需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法律依据与审查标准 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执行异议之诉适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即被执行的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情形。 例外限制:若保全财产属于前案诉讼争议标的本身,则救济途径应通过前案程序(如解除保全申请)解决,而非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争议标的”的界定 争议标的:指诉讼中双方直接争议的权利义务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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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7期:抵押权不动产上是否存在租赁权负担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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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心法律问题 当抵押不动产上存在租赁权主张时,如何判断该租赁权是否真实存在并足以对抗抵押权? 争议焦点:租赁权的设立时间是否早于抵押权登记,以及租赁权是否实际履行(如占有、支付租金等),从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二、法律依据与审查标准 租赁权与抵押权的优先顺位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核心要件: (1)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抵押登记时间; (2)承租人已在抵押登记前实际占有不动产。   租赁权真实性的审查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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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6期:是否可以追加股东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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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原则上不允许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原则与限制 法定主义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追加被执行人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例如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股东等,不得突破法律规定扩大追加范围。 禁止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被执行人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如未实缴或抽逃出资),其股东(即“股东的股东”)也不能被连续追加为被执行人。 依据:河南省高院、最高院相关会议纪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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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5期:事实重大变化后再次提起异议之诉的合法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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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核心法律问题? 原执行异议因异议人无法证明其利害关系或案外人主体资格被驳回,后因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如新证据证明主体资格),异议人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构成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2)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相同; (3)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例外情形:若后诉基于“新的事实”提出,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新的事实”的界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提出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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