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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44期: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引起的执行异议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通常不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可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从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实务要点及常见误区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条 若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股东,且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示例:法定代表人虚构交易转移公司资产至个人账户。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追加被执行人需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追加。 《企业破产法》及《民法典》 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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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43期:第三人代履行引起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第42期: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第40期: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第39期: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核心法律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请求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关键事实与裁判逻辑 背景: 被告公司(某某公司3)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判决返还定金及购车款共计214.9万元,但经强制执行后仍资不抵债,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股东潘某1(认缴500万元)与潘某2(认缴4350万元)在出资期限未届满时,以0元将股权转让给潘某2之母王某,公司股东变更为王某及另一股东曹某1。 争议焦点: 潘某1是否需因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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