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awyerwang 相关文章

执行异议第34期:被执行人死亡、分立、合并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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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处理涉及被执行人死亡、分立或合并的执行异议之诉时,代理思路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分情形制定策略。以下是综合相关法律依据和实务经验的代理思路总结:     ?一、被执行人死亡时的处理思路 程序中止与变更被执行人 若被执行人死亡,法院通常裁定中止执行,待继承人明确后恢复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申请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被执行人,但责任范围限于遗产价值。 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可直接执行遗产,无需追加继承人。   遗产核查与执行边界 需及时向法院提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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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33期:法院预查封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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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法院预查封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代理思路需结合法律规定、权利基础、举证要点及程序策略,综合分析案件特点。以下是具体代理思路及法律依据分析:     一、明确预查封的法律性质与异议途径 预查封的法律性质 预查封是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保全财产采取的临时措施,其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但需注意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如《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财产保全规定)。案外人若主张对预查封标的享有实体权利,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而非执行行为异议程序。   异议前置程序 案外人需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方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确保异议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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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32期:多个法院轮候查封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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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业主在购房过程中遭遇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需结合法律程序与实际情况采取综合应对措施。以下是具体的解决方案与注意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及实务经验整理: 一、核实查封信息与法律依据 确认查封顺序与原因 法院查封房产通常涉及轮候查封(即多个法院依顺序查封同一房产),需通过法院查询查封的具体顺序、案件号、执行依据(如判决书、仲裁裁决等)以及查封期限。轮候查封在首封解除后自动生效。 关键点:若查封顺序在后,需等待首封处理完毕;若查封顺序在先,可通过法律程序优先主张权利。   审查购房合同与查封时间 若购房合同签订在查封之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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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31期: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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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夫妻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引发的执行异议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规则、裁判要点及典型案例等方面分析: ?一、法律规则与裁判原则 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的,子女未取得物权,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可被强制执行。   赠与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属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但未过户前赠与关系未成立,子女仅享有要求父母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权,而非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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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30期:仅签订定金合同、认购书而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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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仅签订定金合同或认购书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的裁判意见及律师代理思路可综合以下要点进行总结: 一、裁判意见的核心要点 认购书的性质认定 法院通常将商品房认购书定性为“预约合同”,其功能在于约定未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而非直接形成物权关系。若认购书内容仅包含房屋基本信息、定金条款等意向性约定,未涵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的全部核心条款(如付款方式、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则不能视为本约合同,无法直接作为排除执行的依据。   排除执行的法定要件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案外人需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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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9期:案外人名下有多套房,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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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案外人名下有多套房产时如何排除执行的代理思路,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从以下角度展开:   ?一、明确法律依据与审查标准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与第29条的适用 第28条(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需满足四个条件: (1)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2)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定支付部分且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29条(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需证明为唯一住房且支付50%以上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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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8期:夫妻设立的公司,追加夫妻为被执行人的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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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欠债案件中,追加夫妻为被执行人的代理思路需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举证责任分配,以下为具体分析及操作要点: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实质一人公司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63条及《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0条,若夫妻共同设立的公司符合“实质一人公司”特征,可参照一人公司规则追加股东。 关键点:夫妻共同共有公司股权(源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且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法院可能认定公司股权具有“利益一致性和实质单一性”,从而构成实质一人公司。   举证责任倒置 夫妻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通常要求提供完整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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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7期:强制执行中可以直接追加执行人配偶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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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强制执行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受到严格限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例外情形或变通处理方式,需结合具体证据和程序要求进行操作:   一、直接追加配偶的例外情形 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若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财产混同、关联交易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至配偶名下,且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系规避执行,法院可依法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例如,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财产转移给配偶一方,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行为。   事实婚姻关系 若被执行人与配偶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债务形成于共同生活期间,法院可能基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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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6期: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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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制定代理策略。以下是相关代理要点及法律依据的综合分析: 一、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件 法定主义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的情形,不得随意扩大范围。现行规定中,配偶未被列入可直接追加的情形,仅在被执行人死亡或宣告失踪时,可追加遗产管理人或财产代管人。   例外情形 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通过特定程序间接追加或执行配偶财产: 恶意转移财产:如通过离婚析产、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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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5期: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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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核心 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目的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其核心在于判断执行标的的权属关系,而非债务性质或责任承担问题。 例如,在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主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通过其他程序认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程序 需通过审判程序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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