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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陷阱76: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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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房地产限购政策属于调控政策,具有阶段性、临时性。该政策通过限制当事人的缔约自由来稳定急剧上升的房地产价格,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会造成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时的履行不能,而非永久的履行不能。 在借名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为符合限购政策要求而借名购买商品房的借名协议不宜认定为无效,但借名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的,对其要求出名人将房屋协助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请不应支持。 二、案情简介: W及其配偶H1购房额度已满,但又有购房需求。于是W、H1与H2间订立协议书,约定由W、H1共同出资购买青浦区赵巷镇业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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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陷阱78:为规避信贷政策而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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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当事人为获取银行贷款、降低首付款比例或贷款利率而借名买房申办贷款,虽违反了银行的信贷监管政策,但该行为规避的是申办贷款限制或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及利率政策,且房屋贷款属于实物抵押贷款,金融风险通常相对较低,不能据此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故此类借名协议不宜认定无效。 二、案情简介: 两原告与被告系多年的朋友关系。2010年4月,两原告出资共同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城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作为投资,并于2011年2月11日办理了产权证,产权份额登记为两被告共同共有。2010年10月,因被告不是奉贤区人,在奉贤区XX镇也没有购买房屋,多年来一直租房居住,故两原告在购买上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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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陷阱79:借名购买单位福利性质房屋、房改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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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行为的问题,由于违反单位福利购房的相关政策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单位福利购房与政策性保障用房性质不同,故姚沁园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其与李榕、李宏远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本院难以采纳。 二、案情简介: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李宏远系被告姚沁园的亲舅舅,姚沁园与案外人马某原系夫妻关系。1995年前后,马某经营一家房地产公司,被告夫妇请原告李榕到其房地产公司做出纳工作至2009年退休。因两原告当时是从山西长治来到济南,就暂住在被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职工宿舍里,地址在济南市历城区XX路XX号楼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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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陷阱80: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时,借名人可以诉请配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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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在认定借名协议有效的情形下,双方实际形成了房屋归属合意,借名人可以依据房屋归属合意形成的债权要求出名人配合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 二、案情简介: 两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通过某某事务所公司居间介绍,与案外人徐某1、许某、徐某3签订1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向案外人购买系争房屋,房屋出售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5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王某向案外人许某支付购房定金30,000元,原告李某1于2015年4月15日向案外人徐某1支付剩余房款620,000元。两原告签订上述《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具备上海市购房资格,但因原告涉及另一套房屋的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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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43:不符合交付条件,提前交房,业主要谨慎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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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原告主张被告建设的房屋仍旧未达到交付标准,被告已经构成逾期交房,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至符合交房条件之日止,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在收房时若被告不具备交付条件,原告可以拒绝收房,但原告接收了房屋并进行了装修,则被告承担的逾期交房责任应当截止到原告实际收房进场装修之日止,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承担实际收房之后的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被告开发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一期)15幢9层2号,房屋总价款为420882.00元的住宅出卖给原告。双方约定被告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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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陷阱128:卖方坐地涨价,判决解除合同、赔偿差价损失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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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本院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履约情况、过错责任,为制裁违约和均衡双方利益,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合理认定,同时酌情考虑被告办理小产证可能产生的必要费用,在不另行计算利息损失的情况下,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00,000元。 二、案情简介: 2016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将其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沪房地金字(2013)第004102号)上开发的6号厂房出售给原告,厂房面积1978平方米,出售单价为4300元每平方米,房屋总价款850.54万元,《协议》还约定了厂房基本状况、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房条件、交房期限、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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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陷阱129:房东坐地涨价,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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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支付房屋价款,被告应及时交付房屋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以房屋涨价拒绝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二、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8日,施某、刘某1与钱某、某某公司1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施某、刘某1购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392万元,分期支付房款,第三笔房款192万元于办理过户手续后的52个自然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施某、刘某1按约支付了购房款150万元,但钱某违反合同约定,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在房屋交付后私自更换门锁占有系争房屋。钱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施某、刘某1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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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陷阱130:房东坐地涨价,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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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已支付的50万元是否构成定金以及双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前签订网签合同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二、案情简介: 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实际总价款为516万元,为避税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将总房价款约定为466万元,另外50万元在合同4.3条记载为“其他房价款”,故2020年12月31日支付的50万元是房款而非定金,收据上的定金选项是被他人事后勾选。已支付的50万元不包含在合同约定的首付款164万元内,故许道兰3月29日要求宁志鹏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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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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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启动方式 三、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四、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 五、结语 前言 在执行程序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种常见的执行策略。这一策略旨在通过扩大责任主体的范围,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然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文将从问题的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启动方式、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公司执行案件中,常常出现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导致执行陷入困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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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行情下,“凤变冰”二手房买卖套路不断凸显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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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噱头和基本套路 前段时间,收到了一份因甲醛超标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这个案子是2023年8月份正式立案,历经1年多的时间,经过4-5次的甲醛检测,最终才认定甲醛超标的事实。 从案件事实中,我们也慢慢发现,这不是一件简单的房屋买卖纠纷,其中还掺杂着第三方旧房改造中介通过装修售房的套路:以垫付装修款为噱头,通过和房东签订委托旧房改造+营销协议,从而赚取差价、佣金甚至装修费用等。 二、赢利点 1.房屋改造后升值的差价;一套价值590万元的房子,经过改造,假设成交价超过590万元,多卖部分作为升值的差价由双方按比例分配,甚至都归中介方。 2.旧房改造服务费;价值590万元的房产,改造费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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