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已支付的50万元是否构成定金以及双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前签订网签合同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二、案情简介:
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实际总价款为516万元,为避税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将总房价款约定为466万元,另外50万元在合同4.3条记载为“其他房价款”,故2020年12月31日支付的50万元是房款而非定金,收据上的定金选项是被他人事后勾选。已支付的50万元不包含在合同约定的首付款164万元内,故许道兰3月29日要求宁志鹏备好首付款164万元,宁志鹏却将已支付50万元解释为首付款的一部分,称只需支付114万元,说明此时宁志鹏已经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关于首付款的约定。按约足额支付房价款为买方核心在先义务,故在宁志鹏未履约付款情况下,许道兰有权拒绝配合办理网签和交付房屋,许道兰没有违约。合同记载首付款(含定金)为164万元只是格式条款,其实合同是没有约定定金的。
三、原告起诉:
1、确认双方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6月28日解除;2、判令许道兰双倍返还宁志鹏定金100万元。
四、被告答辩:
辩称,总房价款就是466万元,已支付的50万元是作为定金支付并且包含在首付款164万元以内的,双方未能网签仅仅是因为许道兰要求涨价而宁志鹏未同意,许道兰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已,网签当日卖方也只有一人来现场,导致网签无法进行,合同也明确约定了先网签再支付首付款。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许道兰作为出卖方应按约与宁志鹏签订示范合同,然许道兰擅自设定签约条件,要求宁志鹏先支付首付款再行签约,显然违反合同约定。由于许道兰原因未能按约如期与宁志鹏签订示范合同,已构成违约,宁志鹏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审理中,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时间达成一致,予以确认。关于定金,宁志鹏提供《收款收据》为证,且有证人夏某的证言,确认50万元款项性质为定金。由于许道兰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宁志鹏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作出判决:一、确认宁志鹏与许道兰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6月28日解除;二、许道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宁志鹏定金100万元。
六、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已支付的50万元是否构成定金以及双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前签订网签合同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关于定金问题,许道兰签署《收款收据》确认已经收到50万元定金,且有中介工作人员证言予以印证,由此可以确认许道兰收取的50万元系定金;许道兰主张收据中“定金”系他人事后勾选,但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在XX房XX居间的情形下房屋买卖不约定定金亦不符合房屋交易习惯,本院对许道兰否认定金的抗辩不予认可。合同4.1条明确约定先进行网签再支付首付款,且首付款164万元是包含定金的,宁志鹏一再催促许道兰签订网签合同,但许道兰却以宁志鹏未备齐首付款为由拒绝网签,导致双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网签,许道兰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依据定金罚则许道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许道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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