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救济机制,其核心在于通过实质审理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审理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质审理原则的核心内涵
实质审理原则要求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突破权利外观审查,深入探究基础实体法律关系,而非仅依据登记、占有等形式要件判断权属。具体包括:
- 实体权利审查:需查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特殊担保物权等实体权利,即使权利未登记或存在权属争议,也应通过实体审理确认。
- 基础法律关系判断:需结合合同、交易习惯、实际履行情况等,审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如借名买房、以房抵债等),避免仅凭表面证据作出结论。
- 利益平衡: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兼顾案外人的生存权益、特殊债权(如拆迁补偿、消费者购房权)等,实现多方利益的合理优化。
二、实质审理原则的实务要点
-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案外人需对主张的实体权利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提供权属证明、交易合同、支付凭证等;即使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主张表示认可,法院仍需独立审查证据,避免虚假自认。
对于特殊情形(如借名买房、以房抵债),需审查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举证标准更为严格。
- 审查内容的全面性
权利性质:区分物权与债权,优先保护物权(如所有权)及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时间节点:重点关注权利形成时间是否早于执行查封,例如租赁权需在查封前签订合同并实际占有。
程序合法性:审查执行行为是否违反程序规定(如未公告拍卖、恶意串通竞拍等),可能导致执行撤销。
- 与形式审查的衔接
执行异议阶段:以形式审查为主,依据权利外观(如登记、占有)快速过滤明显不成立的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阶段:转入实质审理,通过诉讼程序对实体权利进行终局性判断,避免程序空转。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导向
- 最高法案例(路桥公司案)
路桥公司虽为案件被执行人,但其对查封财产主张实体所有权。最高法认为,即使当事人属于执行程序主体,若主张实体权利且影响破产财产分配,仍应作为“案外人”进行实质审查,最终撤销原裁定并指令重新审理。
- 借名买房与以房抵债
借名买房需区分合法目的(如非规避限购)与非法目的,合法情形下可支持排除执行。
以房抵债需满足协议签订于债务到期后、查封前占有、无过户障碍等要件,方能否定执行。
?四、与其他原则的协调
- 效率优先的平衡
执行异议程序需兼顾效率,但异议之诉的实质审理不可因效率牺牲公正。例如,江苏高院明确要求执行异议之诉不得调解,以确保裁判的实体正当性。
- 禁止重复救济
案外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裁定送达后15日)提起诉讼,且异议事由需一次性提出,防止滥用程序拖延执行。
五、实务建议
- 充分准备证据:案外人应系统梳理权属来源、交易流水、占有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 关注程序节点:异议需在执行标的处分前提出,避免因执行终结丧失救济机会。
- 合理选择救济路径:若异议涉及原判决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而非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总结: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审理原则是平衡执行效率与实体公正的关键。通过深入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严格把握权利要件,法院能在保障执行程序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案外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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