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外人虚构租赁关系规避执行的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作如下专业分析:
一、法律规制体系
-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规定
- 《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8条:重点规制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虚假诉讼
- 《民法典》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前提(租赁在前且实际占有)
二、实质审查标准
法院应采取"五维审查法"判断租赁真实性:
- 时间维度审查
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与抵押登记、查封时间的先后关系
- 占有状态审查
实地核查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水电费缴纳、物业登记等)
- 交易对价审查
租金支付凭证的完整性(银行流水、发票等)
- 主体关系审查
核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股权交叉、亲属关系等)
- 合同条款审查
异常的长租期约定(如20年一次性付清)
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条款(如无违约责任的零租金合同)
三、法律后果
- 程序性制裁
依民诉法第117条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 刑事追责
虚假诉讼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民事赔偿
赔偿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利息等损失
四、实务应对指引
- 执行法院工作要点
建立"三步筛查机制":文书审查→现场调查→审计溯源
运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固定租赁现场证据
对超5年租约实行强制备案审查
- 申请执行人举证策略
申请调取承租人社保、居住信息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租金支付痕迹鉴定
举证证明租赁物实际控制状态(如近三年物业费缴纳主体)
- 案外人风险防范
避免现金支付租金,采用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
保存装修审批、物业登记等占有辅助证据
租赁合同签订后20日内办理备案登记
综上,司法机关已构建"民事制裁+刑事打击+信用惩戒"三位一体的规制体系,对虚构租赁关系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建议市场主体完善租赁管理流程,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案外人以对不动产享有承租权为由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审查形式要件外,还应加强实质审查,通过审查签订时间、案外人实际占用情况、抵押登记报告中权属情况、租金支付情况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构成虚假租赁。对于案外人虚构租赁合同关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执行异议第111期:捏造租赁合同关系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留言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