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24期: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条文核心要义?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20条规定: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核心目的:打击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二、适用条件与实务要点? 适用前提: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定情形 列举的恶意行为: 离婚析产: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财产(如将房产、股权转移至配偶名下); 不依法清算:公司注销时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 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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