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应如何认定? 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中未约定的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内容,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收受定金后,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情形。 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应当按照法律关……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