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3期: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代理要点
居住权属于生存权,其权利位阶高于一般债权。居住权系房屋所有权结构中的占有、使用权能,可与所有权相分离。只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利,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所有权。 基本居住权属于基本人权,强制执行唯一住房应以不侵犯基本居住权为底线,但基本居住权的核心在于住有所居,而非居有其屋。若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已有其他保障,或者保障基本居住权的成本低于唯一住房大致的拍卖、变卖所得款时,理应准许继续执行唯一住房。若保障基本居住权的成本高于大致的拍卖、变卖所得款时,应不予准许执行唯一住房。 一、法律依据: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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