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awyerwang 相关文章

执行异议第13期: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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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权属于生存权,其权利位阶高于一般债权。居住权系房屋所有权结构中的占有、使用权能,可与所有权相分离。只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利,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所有权。 基本居住权属于基本人权,强制执行唯一住房应以不侵犯基本居住权为底线,但基本居住权的核心在于住有所居,而非居有其屋。若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已有其他保障,或者保障基本居住权的成本低于唯一住房大致的拍卖、变卖所得款时,理应准许继续执行唯一住房。若保障基本居住权的成本高于大致的拍卖、变卖所得款时,应不予准许执行唯一住房。 一、法律依据: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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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2期:船舶、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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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亦同时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2)2020.07.28 施行《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九、案外人对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主张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具有民事权益,请求排除执行的,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予支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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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1期:以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为基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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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经常会出现案外人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书,对执行标的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从而导致两种不同生效法律文书之间产生冲突。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成为律师代理执行异议案件中的疑难杂症。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5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26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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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0期:股权代持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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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某某公司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或者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均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登记对抗主义)。 故基于登记公示效力及商事外观主义、合同相对性原则,股权转让(代持)关系的效力仅限于该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作为债权人依照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一、原则上,实际出资人无权排除对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代持关系本质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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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9期:律师代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经常遇到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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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由: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案件类型 1.是案外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法占有、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引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是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认为应当继续执行,提起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3.是基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起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4.是已进入分配范围的申请执行人、与债务有关的权利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由声明异议的一方对反对陈述的一方提起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二、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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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期:案外人基于不动产共有关系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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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人基于执行标的共有权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执行标的为共同共有且不可分割的,当事人对共有权及其份额无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交代救济权利; (2)执行标的为按份共有且可分割,且当事人对共有权及其份额无异议的,应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交代救济权利; (3)执行标的是否为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份额存在争议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变现份额。 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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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7期:租赁权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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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法院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审查标准确实比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更为严格,以下是具体的审查要点: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1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租赁合同的真实性 1.形式审查:执行机构一般对租赁合同进行形式审查,若发现当事人自认或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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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6期:借名买房、代持而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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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规避限购政策、贷款资格、购房条件、规避税费、隐匿财产等情况,借名买房情形经常发生,从而导致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案外人主张其是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从而要求排除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 一、房产代持协议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据此排除强制执行。 1、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只能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协议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二、法律依据: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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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5期:不动产买受人基于物权期待权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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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对于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确立,主要是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了降低合法占有这一弱公示方式对于现行不动产物权公示秩序的冲击,应当将买受人的现实入住或者使用作为合法占有的一般判定标准。 为了防范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逃避执行,对于时间节点、书面买卖合同、购房款的支付、无过错的认定等,均应予以严格审查。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8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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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4期:商品房消费者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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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房屋的权利,是否满足《规定》第29条以及《新批复》第2条规定情形,属于购房者优先权。该两条文均适用于商品房消费者,即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居住用途要件为判断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利是否成立的核心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9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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