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能否通过排除强制执行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分析:
一、核心结论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但原则上不能排除对该抵押物的强制执行。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参与分配程序实现权利,而非阻止执行程序本身。
?二、法律依据与权利性质
- 《民事诉讼法》第506条
明确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抵押权人可基于优先受偿权申请参与分配。
- 《民法典》第410条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需通过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实现权利,不直接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506条
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需提交优先受偿权的证据(如抵押登记证明),执行法院按法定顺序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
明确“担保物权人”原则上不能排除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消费者购房人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三、为什么抵押权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 抵押权的权利本质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核心是优先受偿权,而非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抵押权的实现依赖于抵押物的变价(拍卖、变卖),而非直接取得物权。
- 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限制
能够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通常需满足:所有权、合法占有权、物权期待权(如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29条的买受人)。
抵押权人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直接占有或控制抵押物,故无法对抗执行程序。
- 执行程序的效率与公平性
若允许抵押权人排除执行,将导致执行程序反复中止,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法律通过赋予优先受偿权平衡各方利益,而非赋予排除执行的权利。
四、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 典型案例
(2021)最高法民终1322号:抵押权人主张排除对抵押物的执行,法院认为其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阻止执行,但可在分配中优先受偿。
(2022)京民终345号:抵押权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或登记晚于查封),不得主张优先受偿,亦不能排除执行。
- 例外情形
抵押登记早于查封:若抵押权设立在先且合法有效,可主张优先受偿,但不能排除执行。
执行标的与抵押物无关:若执行标的非抵押物,抵押权人无权主张任何权利。
五、实务操作建议
- 对抵押权人
及时申报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交抵押合同、登记证明等材料,申请参与分配。
主张优先受偿权:在分配方案中明确要求优先受偿,对分配方案异议可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避免权利滥用:不得以“排除执行”为由拖延程序,否则可能承担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 对申请执行人(普通债权人)
核查抵押权的真实性:重点审查抵押登记时间是否在债务形成之后、是否存在虚假抵押等情形。
主张权利顺位:若抵押登记存在瑕疵(如未登记或登记晚于查封),可主张抵押权不成立,排除其优先受偿权。
?六、总结
- 权利边界:抵押权人仅对抵押物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权排除强制执行。
- 程序衔接:优先受偿需通过参与分配实现,抵押权人需主动主张权利,而非对抗执行程序。
- 风险防范:抵押权的设立、登记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优先受偿权落空。
注:个案中需结合抵押登记时间、执行标的性质、是否存在其他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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