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70期: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排除对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4/1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332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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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对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需结合具体案情及裁判观点综合分析。以下从法律争议焦点、裁判观点分歧、例外情形及实务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法律争议焦点

  1. 权利性质冲突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基于代持协议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人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主张对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享有执行权益。二者的冲突本质是实际权利与外观登记效力的对抗。

  1. 利益衡量维度

实际出资人角度:主张其实际出资并享有股权权益,应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保护。

债权人角度:信赖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主张外观主义原则优先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形成“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

(一)支持排除执行(肯定说)

理由:

  1. 实际权利优先于一般债权:实际出资人已通过出资和行使股东权利证明其权益,可对抗名义股东的非交易债权人。
  2. 外观主义适用范围限制:商事外观主义旨在保护基于股权交易的第三人(如股权受让人),而非普通金钱债权人。若债权人未基于股权交易产生信赖利益,则无权主张外观保护。

典型案例:

(2015)最高法民申2381号案:债权人中行南郊支行因债务纠纷申请执行股权,法院认为其非基于股权交易,无信赖利益,实际出资人华冠公司排除执行。

(2020)最高法民申7017号案:实际出资人刘荣兰因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被认定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

(二)不支持排除执行(否定说)

理由:

  1. 代持协议仅具债权效力:代持关系受合同相对性约束,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有权执行登记财产。
  2. 外观主义优先保护债权人: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应优先维护,以降低交易风险。
  3. 风险分配原则:实际出资人选择代持时,应预见风险并自担责任。

典型案例:?

(2019)最高法民再46号案:法院强调代持关系违背诚信体系,若支持排除执行可能鼓励规避债务。

(2016)最高法民再360号案:认为债权人无需审查代持关系,执行名义股东名下股权合法。

?三、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分歧

  1. 支持排除执行:

山东高院(2018年):商事外观主义不保护非股权交易的普通债权人,实际出资人可对抗执行。

黑龙江高院(2019年):类似立场,倾向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

 

  1. 不支持排除执行:

江西高院(2021年)、江苏高院(2022年):原则上不支持,除非债权人明知代持关系。

?四、例外情形:实际出资人可能胜诉的条件

  1. 债权人非善意或明知代持:若债权人明知或应知股权代持,则丧失外观信赖保护的基础。
  2. 代持股权未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执行时股权尚未完成登记,不构成外观信赖。
  3. 特殊行业或规避监管:如商业银行股权代持可能因违法而无效,但非违法代持仍可能被保护。

?五、实务建议

  1. 证据准备:实际出资人需证明出资事实、代持协议合法性及债权人非善意(如明知代持)。
  2. 风险防范:

避免代持协议目的违法(如规避行业监管)。

在协议中明确限制名义股东权利,并约定违约责任。

  1. 诉讼策略:

优先通过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取得生效裁判,再主张排除执行。

结合地方司法倾向选择管辖法院。

?总结

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执行,需综合考量权利性质、债权人类型及司法政策导向。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分歧,建议通过完善代持协议、及时显名化及关注地方裁判规则降低风险。若涉及规避监管或违法代持,则可能面临协议无效及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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