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awyerwang 相关文章

执行异议第24期: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执行异议的代理要点

已关闭评论

  在涉及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执行异议案件中,买受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代理要点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下是基于搜索结果的总结:   一、合同效力问题:预售许可证缺失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除非在起诉前补办许可证。 实务影响:合同无效意味着买受人无法满足执行异议中“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核心要件,进而无权排除执行。 例外情形有限 少数案例中,法院可能基于地方政府补办手续或实际交付等特殊因素认定合同有效,但需严格举……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23期:对财产保全有异议,案外人排除执行的代理要点

已关闭评论

  在处理案外人对法院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并主张排除执行的案件中,代理律师需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论证,并结合法律依据和实务经验组织证据与抗辩思路: 一、异议成立的核心要件 财产不属于诉讼争议标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案外人异议的提出对象为“执行标的”)。 实务要点:? 需证明被保全财产与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无直接关联。例如,原案为合同纠纷,但执行财产系案外人名下房产,需通过权属证据(如产权登记、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该财产独立于原被告争议范围。 例外情形:若原案争议标的为特定物(如房屋所有权),则案外人异议空间较小,需重点转向“权益排除”要件。 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22期: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操作流程的代理要点

已关闭评论

  在办理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代理律师需精准把控程序节点、举证规则及实务策略。以下结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等)及司法实践,梳理核心代理要点: 一、执行异议阶段:程序启动与初步对抗 异议提出时机 关键时间点: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6条),尤其需关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裁定送达后及时行动。 例外情形:执行标的已拍卖成交、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后,原则上不得再提异议(但可主张程序违法)。 异议申请材料 必备文件: 书面异议申请书(列明异议请求、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手续; 权属证明(如……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19期:以合伙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

已关闭评论

  针对被执行人以合伙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需结合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裁判规则及实务操作进行综合分析。以下是相关代理要点的总结: 一、明确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与权利边界 1.合伙财产的法律属性 根据《民法典》及合伙企业相关法律规定,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非个人财产。若债权人申请执行某一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法院查封其名下财产时,其他合伙人可主张该财产属于合伙共有财产,要求排除对共有部分的执行。 2.共有权的证明与分割协议 若全体共有人(合伙人)已就执行标的达成分割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可请求排除对分割后份额的执行; 若未达成分割协议或未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仅以共有……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21期:房屋未竣工验收即交付引起的执行异议的代理要点

已关闭评论

  在房屋未竣工验收即交付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代理律师需重点关注以下核心要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院的裁判规则,梳理法律依据和实务策略: 一、实际占有的认定标准 占有的形式要求 法律上的“合法占有”指在查封前已实际控制房屋,例如取得钥匙、装修、出租或张贴招租信息等行为,即使未实际入住或未完成竣工验收,仍可认定占有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明确,占有的合法性应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而非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 竣工验收对占有的影响 反对观点认为,未经竣工验收的交付违反《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属于违法交付,买受人的占有不合法。 支持观点则强调,竣工验收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买受……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20期:因限购、购房资格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

已关闭评论

  在涉及限购政策或购房资格的执行异议之诉中,代理要点需结合法律规定、政策背景及司法实践,以下为综合整理的核心代理思路与法律要点: 一、限购政策对执行异议的影响 1.限购政策的法律性质 限购政策属于行政调控措施,虽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但直接影响合同履行及物权变动。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无法取得物权期待权,无法排除强制执行。 2.物权期待权的认定 最高法院明确,物权期待权需具备“通过登记取得物权”的可能性。若买受人因限购政策无法办理过户,即便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一般买受人)或第29条(消费者购房人)……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18期:一房二卖中提出执行异议、排除执行的代理要点

已关闭评论

在处理一房二卖案件中买方提出执行异议并排除执行的代理问题时,需综合运用法律规则和实务经验,以下为系统化的代理要点及策略: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民法典》物权优先性(第209条):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买方享有物权,可对抗其他债权。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 第28条(一般买受人):需满足查封前签订合同、合法占有、付清全款或按约付款、非因买方原因未过户。 第29条(消费者购房人):需证明房屋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已付50%以上价款。 二、代理核心要点分析 登记与物权效力 已登记买方:原则上可排除执行,但需核实登记时间是否在查封前,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虚假登记。 未登记买方:需通过占有、付款等事实主……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17期:以房抵债案件中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

已关闭评论

在处理以房抵债案件中的执行异议之诉时,代理人需综合法律依据、事实审查和实务策略,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代理工作: 一、法律依据与权利基础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主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如物权、优先权等)。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或第29条(消费者购房人),分析是否符合“合法占有+价款支付+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等条件。 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认定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九民纪要》第4445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16期: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

已关闭评论

实务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外人虽享有共同部分的权益,但其不足以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的民事权益。作为案外人应当督促、协助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在房产被处置变价后,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也就是说,此类纠纷能够排除执行是例外,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是原则。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至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若相对人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15期:律师代理执行异议之诉要小心防范虚假诉讼

已关闭评论

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异议救济制度,目的是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实体权益。但实务中经常发生,为了规避执行、拖延执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据,捏造事实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律师同行如果不能擦亮双眼、精准识别其中的伎俩,很容易让自己陷入到虚假诉讼的风险之中。 一、虚假诉讼及法律后果 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可以是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 ?主观方面……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