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追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综合运用多种策略。以下是代理思路的要点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 实体法依据
滥用控制权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若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如账册灭失、财产流失),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若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主张其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程序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未明确将实际控制人列为可追加主体,但可通过另案诉讼追究其责任。例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果时,可单独起诉实际控制人,主张其滥用控制权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丧失。
二、举证要点与难点突破
- 实际控制关系的证明
需提供投资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公司决策文件(如股东会记录、签字文件)、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其通过非股东身份实际支配公司经营。
- 损害行为的证明
财产转移:通过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明实际控制人转移公司资产(如关联交易、无偿赠予)。
妨碍清算:提供公司账册灭失、主要财产去向不明等证据,结合《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主张其责任。
- 恶意或过错的证明
需证明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例如债务形成后突击转移财产、注销公司未依法清算等。
?三、实务操作策略
- 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的可行性
法院通常严格遵循《变更、追加规定》的列举情形,直接追加实际控制人难度较大。但若其同时具备股东身份(如隐名股东),可结合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追加。
- 另案诉讼的路径
若执行程序驳回追加申请,可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或侵权之诉,主张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 财产混同的突破
针对一人公司或家族企业,通过财务审计、资金混用记录等证明财产混同,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实际控制人连带清偿。
?四、抗辩与风险防范
- 被告常见抗辩理由
主张实际控制人身份不成立,或损害行为与公司偿债能力无因果关系。
以程序违法为由质疑追加依据(如缺乏终本裁定、未穷尽执行措施)。
- 代理风险提示
实际控制人身份认定需充分证据,否则易被法院驳回。
注意诉讼时效,避免超过《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的追责期限。
?五、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北京高院):法院以终本裁定证明公司无财产且未破产,支持未届出资期股东加速到期,类推适用于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的情形。
案例2(四川高院):原股东在债务形成后转让股权,法院结合转让时间与债务关联性认定恶意逃债,追加为被执行人。
六、总结建议
代理此类案件需综合实体法与程序法,重点突破实际控制人行为与公司偿债能力丧失的因果关系,灵活运用另案诉讼与执行程序衔接。同时,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实务判例的支撑,以提高胜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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