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若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即使开发商已通知办证,其执行异议请求仍可能被驳回。以下是具体分析及法律依据:
?一、排除执行的核心条件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买受人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排除执行:
- 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
-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法院要求交付剩余款项;
-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其中,第四个条件是关键。若买受人未积极履行办证义务(如未提交必要材料、未催促开发商配合等),即使开发商存在过错,也可能被认定为“自身原因”,从而无法排除执行。
二、“自身原因”的司法认定标准
- 未积极主张权利
在开发商已通知办证的情况下,买受人未及时提交身份证明、税费凭证等材料,或未主动联系开发商完成过户程序,可能被认定为未积极履行义务。例如,因“未提交多次催促开发商的证据”,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驳回异议请求。
- 未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若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配合办证,买受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也可能被视为放任风险扩大。买受人因未及时解除合同或追究开发商责任,导致无法对抗执行。
- 未完成过户的合理时间限制
若合同明确约定办证期限,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手续(如未在开发商通知后及时办理),可能被认定为自身过错。法院指出“合同约定730日内办证,买受人未及时跟进”,构成自身原因。
三、例外情形:非自身原因的举证
若买受人能证明未过户系因开发商或政策原因(如开发商未提供办证材料、政策限制分割登记等),则可排除执行。例如:
政策限制:最高法案例中,因历史政策导致房屋无法分割登记,买受人无过错,法院支持排除执行。
开发商未履行义务:若开发商未提供办证所需材料(如“两图两表”),且买受人已尽合理催促义务,法院可能认定非自身原因。
?四、实务建议
- 及时留存证据:保存开发商通知办证的书面记录、沟通记录及材料提交凭证,证明已积极履行义务。
- 主动采取法律行动:若开发商拖延办证,可通过发函、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被认定为“放任过错”。
- 关注合同条款:明确办证时间、双方责任,避免因合同漏洞导致风险。
?结语
在开发商已通知办证的情况下,买受人需积极完成过户手续。若因自身疏忽或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未过户,将难以排除执行。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审查“非自身原因”的举证责任,买受人需充分准备证据链以支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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