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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3期: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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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的条件?: 1.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 即对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2.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具体的事实及其理由; 4.异议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 5.诉讼请求与执行依据无关, 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不具同一性、 相关性或诉讼请求并不主张执行依据错误。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二、依据的权利基础: 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共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3.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4.部分可以排除执行的特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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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2期: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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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义?: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2024.1.1第238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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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期:对法院查封、拍卖等执行行为不服,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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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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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55: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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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观点: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初,原告YYY了解到本市浦东新区五莲路1333弄有商铺出售,出于投资的目的,联系了商铺销售人员了解商铺的出售细节,当时商铺方指派了案外人融某(上海)商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某置业公司)营销部的业务经理即案外人陈某某与原告洽谈商铺买卖事宜,陈某某称该区域商铺由融某集团统一经营管理,购买商铺需签订为期十年的统一经营管理协议,由融某集团统一进行商铺的出租和管理,并称投资商铺有稳定较好的租金返利。在陈某某的介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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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54:胁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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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观点: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20年1月16日网签预售合同,原告按约支付首付款3,622,48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渠道申办贷款,后得知系公司贷无法用于购房。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告也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在短期内置换房屋。以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同年2月17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预售合同并沟通返还款项事宜。同年4月2日,双方撤销网签合同备案。当日,被告未按照合同第七条或补充条款一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扣除原告违约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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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53:第三人欺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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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观点: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案情简介: 原告ARB0NPAULFREDERICK(阿海山)系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塘东路l799弄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原产权人。被告金乘房地产是一家专业从事涉外房地产经纪事务的机构,主要为外籍人士提供房屋买卖和租赁的中介服务。因出售系争房屋,原告于2016年12月委托被告金乘房地产提供居间服务,具体经办人员是T。后T告知原告,系争房屋在市场上只能卖到110万元,现有一客户可以现金ll0万元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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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52:欺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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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观点: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上海XX有限公司首创禧瑞云庭项目(禧瑞云庭)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认购房屋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总价为5,745,470元,原告于某支付被告定金100,000元。之后原告得知被告向其故意隐瞒所定房屋毗邻商业门面房的真实情况,并以此为理由向被告提出退还定金,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属于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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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51:重大误解的认定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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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观点: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构成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案情简介: W、C认购隽鑫公司开发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弄XX苑XX号XX层XX室房屋(以下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89.23平方米,套内面积73.08平方米,双方确认系争房屋为样板房后,W、C认购该房屋的同时购买了该房屋的所有软装陈列(包含但不限于所有家具、家电、装饰品等)。后W、C按照隽鑫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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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50: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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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观点: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法人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联系地点等法人的场所与之混淆。 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具有公示效力。 二、案情简介: 原告魏啸颖与被告上海绿地新龙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海绿地新龙基置业有限公司于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案被告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为由,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一审法院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由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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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陷阱——常见的入坑套路:以装修美化为噱头,卖掉房子赚你中介费或服务费,卖不掉赚你装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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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描述: 传统的美化套路是服务机构自费帮业主美化装修、售出之后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但是卖不掉由服务机构自担损失,这种模式虽然存在问题,但是还是有基本的底限。近年来,有服务机构对上述模式做了迭代升级,即在传统模式基础上,将卖不掉时产生的装修费用转嫁给了房东,成了一笔稳赚不赔的买卖。在房价不景气的背景下,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法律风险: 独家代理; 房东委托服务机构通常会约定服务期限,一般为6个月左右,在这期限内由服务机构负责装修+代理营销,变相的独家代理了房东的房源。 而独家代理在实务中是合法有效的商业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旦房东通过其他中介在6个月委托期限内出售房屋,构成违约,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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