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商品房陷阱专题 相关文章

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

商品房陷阱33:20万元抵40万元的团购优惠,一旦签约,无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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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定金合同》及《定金合同附件》约定了房屋总价及优惠方案,原告在最终签约时已享受上述优惠方案。网上房地产公示的价格信息,并非最终的实际销售价格,买卖双方签约时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成交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请求,本院亦无法支持。 二、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4日,原告路过垄汇公司售楼处,看到垄汇公司有房屋销售,考虑后决定购买,并支付5万元定金。2016年8月21日,原告与垄汇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原告在垄汇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支付了两笔钱,一笔是20万元,一笔是1,080,797元,原告认为这些钱都是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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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38:充电桩不是你想装就能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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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系争车位并非SYQ专有,而属XXX小区业主共有。根据查明事实,XXX小区业委会通过发布通告的方式,明确表示不同意业主在小区内安装个人专用充电桩,物业公司也无权同意。故在SYQ未举证证明其请求已获XXX小区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SYQ要求殷阳物业配合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SYQ系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弄XXX小区XXX号楼XXX室业主,同时系XXX小区XXX号楼XXX号固定车位使用人,从1998年停放至今。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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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3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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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权利,被告作为业主亦应按约定交纳物业费。 二、案情简介: 原告系经由上海XX有限公司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自2021年12月12日起管理沁悦园小区。原告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为小高层3.3元/月/平方米,别墅4.2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6元/月/平方米;业主应当在每月10号前按月交纳物业费,若逾期支付,按照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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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40:开发商的万能钥匙-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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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对于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非金钱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0日,原、被告就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园XX号XX层XX室的房屋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日,原告单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因丙方届时未确定,所以乙、丙方并未签字。其中,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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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41:红线外不利因素的提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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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但仅通过该文字不足以使购房者明确得知其影响程度,且通过销售现场的沙盘模型,购房者无法知晓案涉房屋北侧实体墙会对房屋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严重的影响,故购房者仅根据现场的沙盘、公示及平面图无法做出准确的意思表示。被告作为开发商应以明确、具体的方式向购房者告知不利因素及影响程度,以便购房者慎重考虑后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案情简介: 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本市普陀区静宁路168弄《臻悦园A07A-04地块》5号2层202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房屋总价8,441,737元。交房时,原告前往案涉房屋进行验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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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42:税费、维修基金、办证费用的代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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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因公司尚未支付上述办证所需费用,故公司应将上述代收款予以返还,逾期返还的应当给付相应利息损失,当事人主张的利息损失亦在合理范围内,因此本院对当事人要求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返还办证费用、维修基金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二、案情简介: 被告负责经销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绿茵商业广场商铺。2017年7月12日,原告方某1被告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同日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同时支付了办证税费和维修基金共计65,441元。此后,被告与开发商XX公司发生争议,XX公司不再委托被告销售绿茵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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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陷阱43:不符合交付条件,提前交房,业主要谨慎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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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原告主张被告建设的房屋仍旧未达到交付标准,被告已经构成逾期交房,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至符合交房条件之日止,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在收房时若被告不具备交付条件,原告可以拒绝收房,但原告接收了房屋并进行了装修,则被告承担的逾期交房责任应当截止到原告实际收房进场装修之日止,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承担实际收房之后的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被告开发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一期)15幢9层2号,房屋总价款为420882.00元的住宅出卖给原告。双方约定被告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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