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6期:借名买房、代持而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
因规避限购政策、贷款资格、购房条件、规避税费、隐匿财产等情况,借名买房情形经常发生,从而导致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案外人主张其是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从而要求排除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 一、房产代持协议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据此排除强制执行。 1、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只能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协议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二、法律依据: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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