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纪要虽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可以根据纪要的规定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进行充分说理。
纪要在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对于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此类案件无法执行的症结所在。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破产、清算情形下加速到期规则。
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目前仅有《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作出相应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的出资尚未完全履行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这两条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进入解散后的清算程序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三、非破产、清算情形下加速到期规则。
???? 纪要对于非破产、清算情形下的加速到期进行了2种情况的明确规定: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①公司作为债务人,案件已经进入到执行阶段;
②无财产可供执行;
③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存在问题: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标准没有具体明确?破产的标准?
向法院申请了破产,但法院没有受理?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这点容易理解:公司产生债务后,股东本来认缴期限在2020年1月1日,后来延长到2050年1月1日。
相信上述规定的出台,将使无法追究认缴股东责任的尴尬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债权人的利益会得到进一步的维护。
作者:王俊伟? ? ?老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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