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的条件?:
1.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 即对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2.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具体的事实及其理由;
4.异议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
5.诉讼请求与执行依据无关, 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不具同一性、 相关性或诉讼请求并不主张执行依据错误。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二、依据的权利基础:
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共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3.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4.部分可以排除执行的特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5.合法占有;
6.查封、 抵押前设立的租赁权;
7.《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8.《异议复议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和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9.《查扣冻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 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性民事权益。?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的, 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作出判决。未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
3.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予以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