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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二、执行异议的管辖法院: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违法的执行行为有哪些?
1.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2.执行的期间、顺序违反法律规定;
3.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提出异议的时间:执行程序终结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五、执行异议对执行行为的阻却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六、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如何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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