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老王专栏 相关文章

执行异议第100期: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启动司法审计

已关闭评论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申请执行人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司法审计是查明事实的关键手段。以下是实务操作规则和法律要点的梳理: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_“执行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以查明其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20条: 明确股东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如一人公司)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适用情形 出资不实: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 ……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99期: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的债权受偿顺序

已关闭评论

  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其债权受偿顺序需根据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及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况确定。以下是具体的规则梳理: ?一、企业法人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清偿顺序 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此时无需考虑分配顺序问题,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普通债权(即优先主义原则)。即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未进入破产程序 若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法院未受理破产申请,执行法院在扣除执行费用及优先受偿债权后,普通债权仍按财产保全及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非按比例分配。 示例:某企业财产不足且未破产,先查封的债权人A优先于后查封的债权人B受偿。……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98期: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的债权受偿顺序

已关闭评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非企业法人)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及参与分配规则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适用条件 只有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才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若财产足以清偿,则按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财产是否资不抵债的认定:需由债权人举证或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常见标准包括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其他财产但明显无法覆盖债务。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第508条,规定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优先权债权(如担保物权)优先清偿……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97期:异议审查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已关闭评论

  关于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法院能否处分执行标的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核心规则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但法律未直接规定审查期间必须停止执行,需结合司法解释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关键规则: 一般原则: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期间,可继续采取保全性措施(如查封、扣押),但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实质处分(如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例外情形:若继续处分不会导致无法回转,或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的,法院可继续执行。 &nbsp……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96期:执行终结后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通过执行监督救济

已关闭评论

  关于执行终结后提出执行异议的救济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执行终结后提出异议的救济路径 执行监督程序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未能在法定期限(自收到终结执行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异议,其权利救济需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而非普通执行异议程序进行。 启动条件:需证明原终结执行行为存在错误,例如法院未穷尽执行措施、遗漏财产线索或程序违法等。 操作方式:可向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申诉,请求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法院经审查后,若认为确有必要,可裁定撤销原终结执行行为并恢复……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95期:出资期限符合加速到期条件,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已关闭评论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出资期限已符合加速到期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下结合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对此问题综合分析: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需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且未申请破产 需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要件。例如,法院……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94期:未通知债权人或者批露减资信息的构成瑕疵减资

已关闭评论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减资未按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或未充分披露减资信息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瑕疵减资”,进而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多个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对此问题分析如下: ?一、瑕疵减资的认定标准 未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24条,公司减资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公告; 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若公司未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如通过合同、对账单等可确认的债权人),仅以公告替代,构成程序违法。   未覆盖全部债权人范围 已知债权人:包括……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93期:执行异议中股东擅自履行出资义务,无法排除执行

已关闭评论

  在股东执行异议之诉中,若股东擅自履行出资义务(如提前出资或未按法定程序履行),其主张排除股权执行的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支持。以下结合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及裁判逻辑,对此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一、股东擅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性质与风险 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保护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股东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无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擅自提前出资,可能违反认缴制的基本原则,且无法改变其法定的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状态。   擅自出资的程序瑕疵 若股东未通过合法程序(如股东会决议或章程修改)提前出资,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92期:以扣除租金不够生活开支为由排除执行唯一住房

已关闭评论

  以下是对“以扣除租金不足生活开支为由排除执行唯一住房的请求不予支持”情形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引: 一、法律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3项: > 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 注:扣除租金的目的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家属的租赁居住费用,而非全面覆盖日常生活开支。 二、法院不支持异议的核心理由 租金扣除的法定功能限定 专款专用:扣除的租金仅用于解决被执行人及家属的居住问题(租赁替代住房),与其家庭日常开支(如饮食、医疗、教育)无关。 ……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91期:已经给予三个月宽限期,提出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已关闭评论

  以下是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房屋或租金即可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情形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引: ?一、法律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3项: >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之一: >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二、执行唯一住房的两种替代方案 ?方案一:提供替代住房? 适用条件 住房标准:提供的房屋需符合被执……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