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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33期:执行追加程序中“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认定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核心前提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一认定标准直接影响追加程序的启动及后续责任承担范围。结合司法实践及法律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认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法定情形 法院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 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如查封、冻结、拍卖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如轮候查封、财产价值过低等),可依职权作出终本裁定,直接认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 实务要点:终本裁定是认定财产不足的直接证据,但需注意后续发现新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经法定程序处置后仍无法清偿 包括以下情形: 财产经两次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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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32期: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举证规则
执行异议第130期: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第127期:执行异议之诉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自证清白?
执行异议第126期:执行中不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第125期:专项审计报告如何突破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明困境
一、专项审计报告的证明力优势 相较于常规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在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方面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针对性解决时间性缺陷 年度审计报告仅反映单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而专项审计可覆盖争议债务发生的全周期,直接回应债权人对“财产混同”的质疑。 法院观点: “专项审计报告从整体角度审查公司与股东间的财务状况,更符合《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财产独立’的证明要求。” 聚焦关联性审查 专项审计可集中分析关联交易、资金往来、资产权属等核心问题,通过财务数据印证股东与公司人格是否混同。 典型案例: 法院认可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两家公司应收应付款项金额可冲抵,无财产混同迹象”; 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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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24期: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条文核心要义?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20条规定: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核心目的:打击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二、适用条件与实务要点? 适用前提: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定情形 列举的恶意行为: 离婚析产: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财产(如将房产、股权转移至配偶名下); 不依法清算:公司注销时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 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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