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24期: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5/2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548字       Views:

 

?一、条文核心要义?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20条规定: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核心目的:打击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二、适用条件与实务要点?

  1. 适用前提: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定情形

列举的恶意行为:

离婚析产: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财产(如将房产、股权转移至配偶名下);

不依法清算:公司注销时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

改制重组:利用企业改制转移资产(如低价转让核心资产);

关联交易: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移资产(如3亿元资产以1元转让);

财产混同: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混用,无法区分财产归属。

  1. 程序路径选择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适用条件:需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的法定情形(如抽逃出资、法人人格混同);

程序要求:需经执行异议审查,法院可依职权直接裁定追加。

另行起诉:

适用情形:当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需通过诉讼确认责任(如撤销权、股东损害责任纠纷);

典型案例:债权人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无偿财产分割条款(需在1年除斥期间内)。

  1. 证据要求:充分性证明

关键证据类型:

工商档案(股东变更、注销记录);

银行流水(异常资金转移);

离婚协议/赠与合同(无偿处分财产);

审计报告(财产混同证明)。

实务难点: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转移行为具有“恶意性”和“规避执行”目的。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裁判规则?

  1. 变更追加的法定性限制

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变更追加规定》的法定情形,不得以《意见》第20条直接作为追加依据。

例如:被执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需证明其符合“法人人格混同”或“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方可追加。

  1. 恶意行为的认定标准

主观恶意证明:

需证明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故意(如转移财产时已知存在债务);

典型案例:债务人离婚时无偿转移唯一住房,法院认定构成恶意避债。

客观行为关联性:

转移行为需与逃避执行直接相关(如转移财产时间点接近执行立案)。

  1. 程序衔接与权利救济

执行异议与诉讼程序:

若法院驳回追加申请,申请执行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对于需另行起诉的情形(如撤销权纠纷),需另行立案审理,可能延长执行周期。

?四、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1. 对申请执行人的风险

证据不足风险: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可能导致追加失败或诉讼败诉;

程序拖延风险:诉讼程序可能耗时1-2年,被执行人趁机转移新财产。

 

应对策略:

提前委托律师调取财产线索(如银行流水、工商变更记录);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账户。

  1. 对被执行人的风险

法律后果: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构成拒执罪。

 

应对策略:?

合法行使抗辩权(如主张善意取得、交易对价合理);

及时履行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六、结语?

第20条为打击恶意规避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务中需严格遵循“证据充分性”与“法定情形”双重标准。债权人应通过证据固定+程序加速策略,及时锁定责任主体;被执行人则需避免侥幸心理,合法应对执行。

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认定流程图

发现转移线索 → 收集证据(银行流水、工商档案等) → 申请执行异议或另行起诉 → 法院审查证据 → 裁定追加/驳回 → 救济途径(复议/上诉)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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