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41期: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区别与联系 ——以《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程序解析与实务指引
一、概念界定与法律性质 执行异议 定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性质:程序性救济,针对执行行为本身(如执行方式、执行范围错误)。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复议 定义: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性质:程序性救济的延续,属于上级法院对执行行为的二次审查。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异议之诉 定义: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争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性质:实体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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