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老王专栏 相关文章

执行异议第137期 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将房屋归一方,无法排除执行

已关闭评论

  一、核心法律问题 争议焦点:债务形成后,夫妻通过离婚协议将共有房屋约定归一方所有,能否排除配偶一方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裁判观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属于责任财产:即使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未发生变动,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该房屋中属于配偶一方的50%份额。 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若离婚协议签订于债务形成后,且无偿分割财产,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但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夫妻共同债务与责任财产 《民法典》第106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证明属于个人债务(如用于个人挥霍、未用于家庭生活)。 责任……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136期:不能直接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应另行诉讼

已关闭评论

    一、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的法律障碍 缺乏直接追加的法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执行程序中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限于出资瑕疵、抽逃出资、法人人格否认等特定情形(如第14条、第17-21条),但未明确将“夫妻共同债务”列为可直接追加的情形。因此,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需通过另案诉讼确认债务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实体审查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对债务用途、共同意思表示等实体问题的审查,执行程序仅作形式审查,无法替代诉讼程序的实质判断。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135期: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提起给付之诉

已关闭评论

  一、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九民纪要》第119条的突破性规定 允许合并主张:案外人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权、给付、排除执行三项请求,法院需在判项中逐一回应是否支持。 目的:避免程序空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防止案外人因权利主张不全面而重复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程序基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目的是排除执行,但法院需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租赁权等),而实体权利可能涉及给付请求(如要求交付房屋、支付价款)。   二、实务操作中的处理方式 合并审理的可行性 支持情形:若给付请求与排除执行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主张房屋所有权并要求……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134期:执行终本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与另行起诉的对比

已关闭评论

    一、核心区别框架 二、适用场景与条件对比 执行异议之诉 适用条件: 案外人已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并被驳回(需先走异议程序); 异议标的与执行标的为同一财产(如查封的房产即案外人主张所有权的房产); 诉讼请求需明确排除执行(如“不得执行A房产”)。 示例:法院查封张三名下房产用于执行债务,李四主张该房产实际为其所有,需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15日内提起异议之诉。   另行起诉 适用条件: 争议标的与执行标的无关(如主张其他财产权属或合同债权); 无需以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 可独立成诉(如要求确认B房产所有权或追偿借款)。 示例:张三在执行程序中被查封A房产,李四另发……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128期: 非依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追加

已关闭评论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法定事由原则 《变更追加规定》第17-21条:明确仅限6类情形可追加被执行人,包括出资不实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恶意转让除外)等。 《九民纪要》第6条:补充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规则,但需结合《变更追加规定》适用。 程序法定原则 异议前置+异议之诉:对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追加(如股东责任),需先提执行异议,不服则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复议程序:对不涉及实体问题的追加(如分支机构债务承担),可直接申请复议。   二、实务操作要点? 步骤1:审查追加事由是否属于法定范围 可追加情形(需满足《变更追加规定》): 股东未实缴出资(第1……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129期: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补足出资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已关闭评论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裁判规则? 补充责任的不可重复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推论:若股东已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无论是否通过执行程序),其责任范围已覆盖原债务,其他债权人不得重复主张。 恶意规避执行的认定标准 《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恶意情形:包括债务形成后转让股权、无偿低价转让、出资款流向异常等。   二、股东自行出资的三大风险点? 风险1:责任覆盖范围受限 示例:公司负债100万元,股东缴出资50万元但未实缴。 情形1:A通过执行……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131期:夫妻公司=一人公司?法院判了!财产混同必看

已关闭评论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争议? 《公司法》第23条第3款的明文规定 一人公司定义:仅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上排除夫妻股东(两人均为自然人)的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股东争议焦点 形式要件冲突:夫妻公司有两名股东,不符合“一人公司”形式标准。 实质争议: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是否导致股东意志单一化?类推适用一人公司规则? 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与统一? 观点1:否定类推适用(主流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夫妻股东需分别行使权利,不能仅因婚姻关系推定为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第23条未将夫妻公司纳……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133期:执行追加程序中“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认定

已关闭评论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核心前提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一认定标准直接影响追加程序的启动及后续责任承担范围。结合司法实践及法律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认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法定情形 法院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 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如查封、冻结、拍卖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如轮候查封、财产价值过低等),可依职权作出终本裁定,直接认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 实务要点:终本裁定是认定财产不足的直接证据,但需注意后续发现新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经法定程序处置后仍无法清偿 包括以下情形: 财产经两次拍……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132期: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举证规则

已关闭评论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规则 股东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方式: 年度审计报告:股东需提交被执行人每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案例中股东提供连续年度审计报告而被驳回追加请求)。 专项审计报告:若仅在执行阶段提交单方委托的专项报告,法院通常不予采信(如案例中股东提交的诉讼期间审计报告被认定无效)。   申请执行人反驳的举证义务 反证要求:若股东提交审计报告,申请执行人需提供反证(如公开债务信息未体现在报告中)并申请司法审计(如案例中债权人申请审计后认定混同)。……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130期: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已关闭评论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裁判原则 《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的适用前提 该条款明确,仅当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时,方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关键争议: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是否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 司法共识:未届期限的股权转让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因出资义务尚未触发。 新《公司法》第88条的溯及力限制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88条仅适用于该日期后的股权转让行为,此前的转让行为仍适用旧法。   二、一般情形:不追加原股东的三大理由 理由1:出资义务未实际产生 示例:股东A认缴出资1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25年1月1日,2023年将股权转让给……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