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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核心争议与裁判要点
-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应对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是否合法?
- 裁判结论
两级法院均认为:
系争债务发生于原告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债务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如非法用途)或存在财产独立约定;
债权人对债务性质无明知情形;
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持执行裁定。
二、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性依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2018年修订前):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执行程序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 举证责任分配
配偶的举证义务:需证明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如用于非法活动)或存在财产独立约定且债权人知情。
本案中原告的败因:
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债务用途非法(如赌博);
未举证婚姻存续期间实行财产独立制度且已告知债权人。
三、追加执行的可行性条件
- 实体条件
债务发生时间: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债务性质:原则上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如个人债务或非法债务)。
- 程序条件
执行阶段追加的合法性:
法院可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无需另诉(但需严格审查债务性质);
若配偶对追加有异议,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配偶的抗辩路径
证明债务非共同债务:
提供资金用途证据(如转账记录、用途说明),证明债务与家庭无关;
举证债权人明知债务为个人债务(如借款合同明确约定)。
主张财产独立:
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
四、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 对债权人的建议
出借款项时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确认债务,或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保留资金用途证据(如转账凭证、用途说明),降低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风险。
- 对配偶的救济策略
事前防范: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公证,明确约定债务归属;
事后抗辩:
在执行程序中及时提出异议,主张债务非共同债务;
收集证据证明债务用途非法或债权人知情(如资金流向记录、证人证言)。
- 法律变化的影响
2018年司法解释调整:新增“共债共签”原则,强调大额债务需配偶知情同意。若本案发生在新规后,原告的举证责任将减轻。
程序选择:若债务性质存疑,建议配偶通过衍生诉讼主张权利,而非仅依赖执行异议。
五、结论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执行异议之诉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具有可行性,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
- 配偶未能举证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存在财产独立约定;
- 债权人不知晓债务为个人债务。
风险提示:配偶需积极举证,尤其在债务用途不明时,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债权人,规范借贷流程(如“共债共签”)可降低执行争议风险。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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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斗大象:一个一个专注于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执行和处置的律师团队。(2016)沪0107民初9458号 (2017)沪02民终2872号
《执行异议第121期:配偶莫名背债?执行异议之诉中也可以追加配偶》留言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