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26期:执行中不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5/2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431字       Views: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得随意扩大追加范围。关于“债务人配偶”追加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裁判规则,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了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等),但未包含“追加债务人配偶”的条款。

第三十条:明确对追加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该诉讼仅能针对法定追加情形的争议。

 

  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执行程序中不可直接追加配偶的核心理由

  1.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区分

执行程序的功能是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而非认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实体争议,需通过独立的诉讼程序(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审理,而非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

 

  1. 保护配偶合法权益

直接追加配偶可能导致其未经审判程序即被强制执行,违反“未经审判不得确定责任”的基本原则。

若债务性质存在争议(如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配偶可能享有抗辩权(如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

  1. 司法实践中的统一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明确“执行程序中不得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地方高院意见:上海、江苏、广东等地法院均发布规范性文件,强调“非法定情形不得追加配偶”。

 

三、债权人救济途径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以下程序主张权利:

  1. 另行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优势:可通过举证质证程序充分审查债务性质(如资金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经营等)。

 

  1. 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另案诉讼中,可申请对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存款)采取保全措施,避免财产转移。

 

四、实务风险提示

  1. 举证责任风险

债权人需承担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如仅有借条或单方转账记录),可能败诉。

 

  1. 时效风险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需在诉讼时效内(一般为3年)提出,避免因超期丧失胜诉权。

 

  1. 地方司法差异

部分地区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如上海法院要求严格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调整策略。

 

 

 

 

六、总结

结论:

执行程序中不可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债权人可通过以下步骤维护权益:

  1. 另案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通过实体审理明确债务性质;
  2. 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转移;
  3. 严格遵循地方司法实践,调整诉讼策略。

 

风险提示:

未经法定程序直接追加配偶可能导致执行异议成立,甚至因程序违法被上级法院撤销裁定。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诉讼策略。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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