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23期:执行法官不会告诉你,没终本也能追加被执行人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5/2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674字       Views:

 

 

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常希望通过追加其他主体(如股东、关联公司等)为被执行人以扩大责任范围。但追加被执行人是否必须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为前提,这一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且直接影响执行策略的选择。结合法律规定、司法案例及实务经验,本文从以下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规定的核心逻辑:终本并非法定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核心条件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终本”是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性裁定。

法律未明确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以终本为前提,但实务中法院常以终本裁定作为认定“财产不足”的直接证据。例如:

  • 北京、河南等地法院倾向于认为,终本裁定可证明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追加被执行人的重要依据。
  • 陕西高院则明确,终本裁定或执行部门出具的“无财产可供执行调查结果”均可作为证明财产不足的证据,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二、实务中的两种路径:终本与未终本追加的对比

路径一:先终本后追加(传统模式)?

  • 优势:终本裁定可直接作为“财产不足”的证明,降低法院审查难度,提高追加成功率。
  • 风险:
  1. 程序拖延:终本需经过严格的财产调查程序(通常需3个月以上),可能错过最佳执行时机。
  2. 证据固化风险:若终本后追加申请被驳回,可能因证据瑕疵导致后续难以恢复执行。

 

路径二:未终本直接追加(突破模式)?

  • 适用情形: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可尝试绕过终本直接申请追加:
  • 股东未实缴出资且转让股权(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
  • 被执行人无偿接受财产导致偿债能力受损;
  • 存在抽逃出资、法人人格混同等明确证据。
  • 优势:避免终本程序耗时,快速启动追加程序。
  • 难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不足”,如银行流水、验资报告、财产转移记录等。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裁判规则

  1. 终本是否构成“财产不足”的充分条件?
  • 肯定观点:终本裁定表明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可直接推定“财产不足”。
  • 否定观点:终本仅是程序性结论,若后续发现新财产线索(如股东出资不实),仍可恢复执行并追加被执行人。

 

  1. 未终本时追加的审查标准

法院在未终本情况下追加被执行人时,需重点审查:

  • 财产调查的充分性:是否已采取网络查控、线下查封、审计等必要措施;
  • 责任主体的明确性:追加对象是否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
  • 证据的关联性:如股权变更记录、验资报告等能否直接证明责任成立。

 

?四、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1. 终本程序的潜在风险
  • 执行僵局:终本后若追加申请被驳回,可能因缺乏新线索导致执行停滞。
  • 时效损失:终本需等待3个月以上,可能延误财产保全或诉讼时机。

 

  1. 优化策略
  • 双轨并行:
  1. 同步申请终本,以获取程序性支持;
  2. 另行调查财产线索(如股东出资、关联交易),为直接追加做准备。
  • 证据固化:
  • 通过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等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
  • 申请法院调取被执行人财产转移记录(如无偿划转资产)。

 

  1. 例外情形处理

若存在以下情况,应优先选择直接追加而非终本:

  • 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如无偿赠与、虚假交易);
  •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但已转让股权,且受让方无偿付能力。

 

五、结论:终本非必需,但需权衡利弊?

法律未强制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以终本为前提,但实务中终本裁定可显著降低举证难度。是否选择终本程序,需根据具体案情、证据充分性及时间成本综合判断:

  • 优先终本: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限且追加理由较薄弱时;
  • 直接追加:当存在明确证据(如抽逃出资、股权瑕疵)时,可突破程序限制,提高执行效率。

最终目标:通过合法程序精准打击责任主体,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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