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二手房,上海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业主维权,蚂蚁斗大象 相关文章

执行异议第68期:房屋因查封而导致合同解除,案外人无权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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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及房屋被查封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件中,案外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需结合合同解除原因、查封时间、物权变动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款,梳理关键要点: 一、查封后合同解除的常见情形及法律后果 预查封与合同解除的效力 若房屋在预查封后(如办理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后)被解除合同,根据最高法院裁判观点,预查封的效力仅针对被执行人对房屋的债权请求权(如过户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本身。若合同合法解除,债权请求权消灭,出卖人可主张排除执行,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解除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规避执行; 出卖人已返还购房款,执行标的转为返还的债权(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主张执行该款项)。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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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67期:案外人不能基于借名买房所享有的债权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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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用户提出的“执行异议第67期:案外人不能基于借名买房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问题,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现对原回答内容中涉及《物权法》的部分进行修正,并综合最新司法实践分析如下: ?一、借名买房的债权性质与物权公示原则 债权请求权的法律地位 借名买房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借名人仅享有要求被借名人协助过户的债权请求权。这种债权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处于平等地位,不具有优先性,因此原则上不能对抗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原《物权法》第九条已废止)。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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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66期:抵押权人无权通过执行异议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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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抵押权人通常无权通过执行异议排除法院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但其对抵押物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抵押权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 抵押权的本质是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其核心效力在于对抵押物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而非对抵押物本身的占有或使用。因此,抵押权人无需阻止抵押物的执行,只需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即可。   法律明确规定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明确,对查封财产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执行法院在处置抵押物时,应保障抵押权人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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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65期:执行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理解与适用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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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是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重要依据,两者的适用关系及具体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结合搜索结果中的裁判案例和司法解释,以下从条文要点、适用区别、竞合处理及实务要点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条文要点 第28条(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保护) 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普通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需满足以下条件: 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 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交付剩余价款; 未过户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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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64期:购买动迁房限售期内被查封,无法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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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及购买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被查封的执行异议案件中,法院通常认定买受人无法排除强制执行,主要基于以下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裁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买受人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方可排除执行,其中关键争议点在于第四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动迁房限售政策直接导致过户不能,法院认为买受人明知限售期存在仍选择交易,属于自愿承担风险,故未过户原因归于“买受人自身”,不符合排除执行条件。 二、限售政策的性质与买受人责任 政策公开性: 动迁安置房限售政策(如三年内禁止转让)属于公开规定,买受人应当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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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63期: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将尾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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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及执行异议的案件中,主张“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是排除强制执行的核心要件之一。以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及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一般买受人)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原因未过户。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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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62期: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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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及执行异议的案件中,判断“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是排除强制执行的关键要件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结合司法实践,以下是对该问题的综合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要件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 适用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交付剩余款项至法院; (四)非因买受人原因未过户。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 针对商品房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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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61期: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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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异议案件中,若当事人主张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以排除强制执行,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进行具体分析。以下是关键法律要点及操作指引: ?一、法律依据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 适用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排除执行条件: 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 适用于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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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海购房者必读:开发商虚假广告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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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许多上海业主都曾遭遇过开发商精心设计的“广告陷阱”——精美的楼书、华丽的样板房、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最终却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天差地别。一句“业主走过最长的路,就是开发商的套路”,道尽了购房者的无奈。本文结合上海地区的实际案例与法律条款,为购房者解析开发商虚假广告的常见套路、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助您避开购房“深坑”。 一、开发商虚假广告的常见手法 文字游戏:美化缺陷,制造虚假期待 开发商常通过模糊表述将房屋缺陷包装成“卖点”,例如: 地段问题:偏远地段称“独享静谧”,紧邻铁路称“交通便利”。 规划问题:未建配套称“未来核心区”,荒草地称“超大绿化”。 房屋设计:奇葩户型称“个性化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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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60期: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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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异议中“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其核心目的是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益。以下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及典型案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商品房买受人主张排除执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居住房屋;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该条款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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