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执行异议的案件中,主张“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是排除强制执行的核心要件之一。以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及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一般买受人)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原因未过户。
-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商品房消费者)
针对购房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的买受人,满足以下条件可排除执行:
(1)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2)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总价的50%。
二、“支付价款”的认定标准
- 支付全部价款
支付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需有收据或证人佐证)、以房抵债(需明确抵债协议)等。
证据要求:需提供付款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发票)、资金流水与合同约定金额匹配。
风险提示:现金支付需说明资金来源(如取现记录、借款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证据不足。
- 支付部分价款且交付剩余款项至法院
剩余价款交付条件:
需在异议审查期间或法院指定期限内交付;
直接汇入法院执行账户或办理提存公证。
实务要点:
需提交《剩余价款交付承诺书》并附付款凭证;
若未按法院要求交付剩余款项,异议将被驳回。
三、司法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 支持异议的情形
案例1:(2021)最高法民终63号
买受人已支付全款但未过户,法院认为其符合第28条全部要件,排除执行。
案例2:(2022)京民终112号
买受人支付60%房款后,将剩余40%汇入法院账户,法院认定其满足“支付部分价款+交付剩余款项”条件,支持异议。
- 驳回异议的情形
案例1:(2020)最高法民申5892号
买受人主张现金支付全款,但无收据或资金来源证明,法院认定支付事实不成立。
案例2:(2021)鲁民终987号
买受人未按法院要求将剩余款项交付至指定账户,仅口头承诺,法院驳回异议。
四、实务操作指引
- 证据链构建
书面合同:确保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查封,明确价款支付方式、时间节点。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需提供流水并加盖银行章;现金支付需收据+资金来源说明(如取现记录、证人证言)。
剩余价款交付证明:法院收款通知书、汇款回执、提存公证书等。
- 风险防范
避免现金支付: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
及时交付剩余款项: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完成交付,避免因超期被驳回。
审查未过户原因:需证明未过户系因出卖人原因(如开发商未办证、政策限制),而非买受人过错。
- 程序衔接
若法院要求交付剩余价款,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办理,并保留书面凭证;
在异议之诉中,可申请法院对已交付的剩余款项进行保全,防止被其他债权人分配。
五、总结建议?
- 优先适用第29条:若为居住性购房且符合“唯一住房”条件,举证难度更低(仅需支付50%以上房款)。
- 严格时间节点:支付行为(全款或部分+剩余交付)必须在查封前或法院指定期限内完成。
- 专业辅助:建议委托律师梳理证据,避免因证据瑕疵(如合同倒签、付款矛盾)导致败诉。
如需进一步分析个案风险,可提供具体交易时间、支付方式及查封日期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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