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抵押权人通常无权通过执行异议排除法院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但其对抵押物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抵押权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
- 抵押权的本质是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其核心效力在于对抵押物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而非对抵押物本身的占有或使用。因此,抵押权人无需阻止抵押物的执行,只需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即可。
- 法律明确规定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明确,对查封财产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执行法院在处置抵押物时,应保障抵押权人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例外情形
- 抵押权预告登记不赋予排除执行的权利
即使抵押权已办理预告登记,但未完成正式抵押登记的,权利人仅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权主张排除执行。例如,某银行因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而被法院驳回排除执行请求。
- 商品房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适用于抵押权人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赋予商品房消费者(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但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然而,抵押权人本身不享有类似权利,仅能通过优先受偿实现债权。
三、抵押权与一般买受人权利的冲突处理
- 一般买受人无权对抗抵押权人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申请执行人对标的享有担保物权的,法院不支持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异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第29条的商品房消费者例外)。一般买受人即使符合第28条(合法占有、支付价款等),仍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 抵押权设立时间不影响其优先性
无论抵押权设立在房屋买卖之前或之后,抵押权人均可追及执行抵押物。例如,开发商“先抵后售”的房产,买受人无权以签订合同在先为由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四、实务操作中的关键要点
- 抵押权人应主动参与执行程序
抵押权人需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从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若未及时主张,可能面临权利落空的风险。
- 买受人需警惕抵押风险
一般买受人购房时需核查标的物是否设立抵押,因抵押权人的执行权不受买卖时间影响。若标的物存在抵押,买受人可能面临“钱房两失”风险。
- 法院对排除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
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异议时,优先审查是否存在担保物权。若存在,则直接驳回异议,除非案外人符合第29条的商品房消费者条件。
五、典型案例参考
- (2019)最高法民终603号案
建行怀化分行主张排除执行,但未否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最高法院认为,其异议属于“与原判决无关”的情形,应受理审查,但最终未支持排除执行的请求,仅确认优先受偿权。
- 吴双与恒丰银行案
吴双作为一般买受人,虽符合第28条条件,但因房屋用途为“办公”而非居住,法院认定其无权对抗抵押权人的执行,驳回排除执行请求。
?结论
抵押权人虽无法通过执行异议排除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但其优先受偿权受法律充分保护。实务中,抵押权人应通过参与分配程序实现权利,而买受人需审慎核查标的物权属状态,避免权利冲突。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区分一般买受人与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范围,确保抵押权优先性的基本原则不受动摇。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