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二手房,上海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业主维权,蚂蚁斗大象 相关文章

2025年,上海购房者必读:开发商虚假广告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指南

已关闭评论

在购房过程中,许多上海业主都曾遭遇过开发商精心设计的“广告陷阱”——精美的楼书、华丽的样板房、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最终却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天差地别。一句“业主走过最长的路,就是开发商的套路”,道尽了购房者的无奈。本文结合上海地区的实际案例与法律条款,为购房者解析开发商虚假广告的常见套路、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助您避开购房“深坑”。 一、开发商虚假广告的常见手法 文字游戏:美化缺陷,制造虚假期待 开发商常通过模糊表述将房屋缺陷包装成“卖点”,例如: 地段问题:偏远地段称“独享静谧”,紧邻铁路称“交通便利”。 规划问题:未建配套称“未来核心区”,荒草地称“超大绿化”。 房屋设计:奇葩户型称“个性化绝版……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60期: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已关闭评论

  关于执行异议中“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其核心目的是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益。以下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及典型案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商品房买受人主张排除执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居住房屋;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该条款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房地产开发……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59期: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已关闭评论

  在涉及执行异议的案件中,若购房人主张其购买的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通常需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规定》)第29条作为核心法律依据。以下从法律分析、要件审查、实务要点三方面展开说明: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根据《执行异议规定》第29条,购房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排除执行: 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时间节点以查封裁定生效为准); 若为口头合同或未网签备案,需结合付款凭证、交房记录等证据补强合同效力。   所购房屋用于居住且名下无……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58期: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法院应审查的内容

已关闭评论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的审查需遵循以下法律框架和要点分析: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权利证明:案外人需举证证明其为执行标的的实际权利人,如产权证书、买卖合同、出资凭证等。对于不动产,虽以登记为准,但存在借名登记、实际出资等情形时,法院可能结合证据综合认定。 特殊情形: 借名买房:需审查实际出资、占有使用情况,若存在合法原因且无规避政策,部分法院可能认可实际权利人身份。 未过户不动产: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若已支付全款、合法占有且非因案外人原因未过户,可主张权利。   二、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合法性审查: 权利来源须合法,如……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57期:房子被查封但执行异议无法排除执行的救济方式

已关闭评论

  在购买房屋后遭遇查封且因自身原因无法通过执行异议排除执行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护权益: ?一、法律途径分析 确认无法排除执行的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若因以下“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排除执行,异议可能被驳回: 未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未实际占有房屋; 未付清全部房款或未将剩余房款交付法院执行; 因自身过错(如拖延、未及时办理过户)导致未完成产权登记。   法律后果 若执行异议被驳回,房屋可能被拍卖,您将面临“钱房两失”的风险。 二、应对策略与步骤 申请执行复议(若异议被驳回) 时限:收到驳回裁定后1……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56期: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内容概要

已关闭评论

  在处理执行异议或复议申请时,正确准备和提交材料至关重要。以下是详细的指南,帮助您顺利完成流程: 一、申请书的撰写要求 1.标题 明确注明“执行异议申请书”或“执行复议申请书”。 2.正文内容 请求事项:具体说明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的执行行为(如“请求停止对XX财产的拍卖”)。 事实与理由: 陈述执行行为错误的事实(如执行标的归属错误、程序违法等)。 引用法律依据(如《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结尾:写明“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二、必须提交的附件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55期:法官不作为,无法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救济措施

已关闭评论

  在处理执行异议申请未获回应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法律救济措施,分步骤操作如下:   ?一、确认申请合规性 核对法定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法院应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若已超期未回应,可视为程序违法。 检查申请材料 确保异议申请书载明明确的请求、理由及证据,并保留提交凭证(如邮寄回执、法院收件盖章复印件等)。   ?二、书面催促与法院内部监督 向承办法官书面催告 通过EMS邮寄《催办函》,要求限期答复,并附原申请材料复印件,保留邮寄记录。 向法院院长或纪检部门反映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无故拖延可构成违纪。可……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54期:案外人以具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已关闭评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具有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定优先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原因在于,法定优先权仅影响受偿顺序,而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 法律依据与实践解释 法定优先权的性质 法定优先权(如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质上仍属于债权范畴,只是相对于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它并不等同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或物权期待权。   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 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解决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法定优先权并不……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53期: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分析

已关闭评论

  在执行异议中,“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判断买受人是否能够排除执行的关键要件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买受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排除执行:在法院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不动产、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以及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的具体情形分析 积极行为的认定 买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积极行为的,一般可认定为符合“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   合理客观理由 政策限制:如因限购政策、房产证未取得等客观原因……

继续阅读»»»

执行异议第52期:房屋连环买卖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思路

已关闭评论

    在房屋连环买卖中,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思路需要围绕权利冲突的核心展开,尤其是次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与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之间的对抗关系。以下是代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思路:   ?一、明确法律依据与权利顺位?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次买受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 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 –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交付剩余款项; – 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权利顺位的判断 次买受人的……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