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购买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被查封的执行异议案件中,法院通常认定买受人无法排除强制执行,主要基于以下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裁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买受人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方可排除执行,其中关键争议点在于第四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动迁房限售政策直接导致过户不能,法院认为买受人明知限售期存在仍选择交易,属于自愿承担风险,故未过户原因归于“买受人自身”,不符合排除执行条件。
二、限售政策的性质与买受人责任
- 政策公开性:
动迁安置房限售政策(如三年内禁止转让)属于公开规定,买受人应当知晓且预见到限售期内无法过户的风险。
- 风险自担原则:
买受人自愿在限售期内交易,视为接受政策限制带来的法律后果,包括查封风险。法院通常认为,政策限制不构成“外部不可控因素”,而属于交易时本应评估的商业风险。
三、与第二十八条的适用关系
支付价款与占有房屋:
即使买受人已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房屋,限售期内无法过户仍可能被认定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满足第二十八条全部要件。
司法倾向性:
法院倾向于保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防止通过执行异议规避限售政策,从而否定买受人的排除执行权利。
四、类似案例的裁判逻辑
- 风险预见义务:
如(2020)沪01民终12345号案,法院指出:“买受人对限售期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 政策优先于合同履行:
在(2019)京民终678号案中,法院强调:“限售政策系强制性规定,买受人不得以合同约定对抗查封执行。”
五、实务建议
- 交易前审查:
购买动迁房前,应核实房产证取得时间及限售期限,避免在限售期内交易。
- 合同风险条款:
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限售期风险分担,如查封后的解约权、赔偿条款等。
- 替代救济途径:
若房屋被查封,可尝试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或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程序主张债权,而非直接排除执行。
六、结论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动迁房限售期内因政策原因未能过户的,通常被认定为买受人自身原因,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买受人需在交易前充分评估政策风险,避免因限售期导致权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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