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陷阱44:日万分之0.1甚至为0的违约金,明显过低。
一、裁判观点: 《预售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GMQ、LD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0.1,现GMQ、LD请求法院予以调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必要性,并且上海华丰置业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原审为减少购房人的损失及有利于解决纠纷而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系实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原告按约付清了房款1,151,092.80元(人民币,下同),但第一被告未能在2013年12月30日前履行交房义务。由于合同约定……
继续阅读»»»